招标公告 电力 2026-10-26

分谈分签+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电机及辅机A级检修服务的询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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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要点

省份
北京 海淀
投标截止时间
2026-11-01 17:00 已结束
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船(内蒙古)乌拉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省份: 内蒙古 城市: 巴彦淖尔市 联系人: 姜泽珺 联系):姜泽珺 联系 010-56177926、1793523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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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中船(内蒙古)乌拉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省份: 内蒙古 城市: 巴彦淖尔市

联系人:姜泽珺

联系电话:010-56177926,jiangzejun@csic-np.com 报价截止时间(时间戳): 2026-11-01 17:00 公告正文: 询价书名称:分谈分签+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电机及辅机A级检修服务的询价书

报价揭示时间:

物料信息

序号

物料编码

物料描述

计量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日期

国产/进口

说明

*****

寻源要求

询价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报价截止时间:2026-11-01 17:00

允许部分物料报价:否

附加费(附加费包括运费、包装费、服务费、其他费用):包含在物料价格中

报价有效期:2027-05-01

是否指定报价币种:指定

报价币种:人民币

承运方式:

结算方式:

补充说明:

经办人信息

姓名:姜**

手机:

电话:

邮箱:

附件

*****

*****

*****

合同编号:

乌拉特中旗导热油槽式100MW光热电站

发电机及辅机A级检修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中船(内蒙古)乌拉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目录

定义1

第一章服务范围2

第二章合同价格及其支付3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

第四章保密信息8

第五章承诺与保证9

第六章验收及质量保证期10

第七章违约责任11

第八章技术成果12

第九章不可抗力13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修改和终止13

第十一章合同争议的解决14

第十二章合同生效15

附件清单17

附件1技术协议18

附件2服务费明细表19

附件3廉政合同24

附件4保密协议29

附件5安全管理协议书39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甲方”是指在本合同中指明的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乙方”是指报价邀请文件为甲方接受且在本合同中被指定为乙方的法人,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4、“技术服务”是指为完成发电机及辅机的检修及试验乙方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需提供的发电机及辅机的检修服务、检验和试验服务、出具检修及试验报告等、为完成服务工作乙方需供货、安装/更换和调试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等。

5、“合同价格”是指在乙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详见本合同第二章中规定的部分。

6、“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二章中规定的合同生效日期。

7、“竣工验收”是指当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要求的技术服务全部完成后,发电机及辅机完成机组168小时带负荷试运行及12小时满负荷试运行考核,各项参数指标满足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竣工验收标准,无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后,甲方对技术服务所进行的验收。

8、“质保期”是指技术服务按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且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

如发电机及辅机的任一部件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乙方有责任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并且该部件的质保期应自该次修复/更换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12个月。

若质保期内同一部件发生多次故障,以该部件最后一次修复/更换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9、“最终验收”是指甲方对技术服务质保期满后的验收。

10、“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电厂”指乌拉特中旗导热油槽式100MW光热电站。

12、“现场”是指乌拉特中旗导热油槽式100MW光热电站现场,即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所在地。

13、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级如下:

(1)《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修订

(2)《技术服务合同》

(3)《技术服务合同》附件

(4)成交通知书

(5)响应文件

(6)报价邀请文件

(7)双方有关检修及试验服务的洽谈、澄清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会议纪要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一章服务范围

2.1.1.1技术服务内容

乙方需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以及甲方确认的检修及试验服务范围和要求,负责对发电机及辅机进行检修及试验服务,并出具检修及试验报告,检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预热器、过热器内部检查、辅机循环水泵解体、闭式水泵解体、真空泵解体、管道阀门布置焊接、闸阀维修、截止阀维修、调节阀维修、安全阀维修、发电机检修等,试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检修、6kV段配电柜检修、发电机试验、发变组保护校验(A、B、C屏)、同期装置定期检验、6kV段配电柜保护装置校验、辅机技改检修、阀门铜套检查、阀门解体检修、更换阀门、垫片检修等,检修及试验后发电机及辅机需满足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的技术标准。

此外,在发电机及辅机的检修及试验服务过程中,乙方需负责对检修所需要的相关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其它物品等进行供货、更换和调试等工作,以保证发电机及辅机检修及试验服务满足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具体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及相关技术要求等详见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

2.2.1.2验收地点

乌拉特中旗导热油槽式100MW光热电站现场。详细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苏木希热嘎查(311省道342公里+500米处路南)。

2.3.1.3服务周期

2026年12月15日起开工,至2027年1月13日止(含起止当日)结束,总服务周期为30天。如出现服务周期变更,以甲方另行通知为准。

1.4技术服务要求

详见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和本合同相关内容。

1.5技术服务人员要求

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具备甲方要求的技术素质和相应工作岗位应具备的工作水平和资质,并具有与相关专业相匹配的上岗证等。

3.第二章合同价格及其支付

3.1.2.1费用

本合同采用含税固定单价模式,具体含税固定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2服务费明细表,具体结算时以附件2服务费明细表所列的技术服务项目的含税固定单价和技术服务期间实际发生的具体技术服务内容和数量进行据实结算。

根据本合同附件2服务费明细表所列的技术服务具体项目、含税固定单价及预估数量计算,预估含税合同总价(以下简称“暂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其中,未含税价款为人民币元,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元,增值税税率为%。

该合同所列的固定单价为含税固定价格,不受价格变动、成本变化的影响。如果因国家政策原因而对税率进行调整,则本合同的未含税价款保持不变,以此为基准按照新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同时相应调整含税合同总价。详细分项报价详见本合同附件2服务费明细表。

本合同各固定单价、总价已涵盖本合同规定的、乙方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拆解和安装费、更换和/或维修费、检验检测费、试验费、测绘费、设备工器具费、备品备件费、材料费、易损件费、试验费用、试验材料费、试验仪器和工器具费用、审议/评审费、专家费、文件资料费用、包装费、运输及保险费、相关设备工器具及备品备件等的供货、更换/安装、调试等费用、乙方在验收、运行维护、质保期间提供的相关技术指导服务费、乙方技术人员及工人的工资、奖金、各类加班费、倒班费、各项福利和补贴、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保险费(包括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劳保用品费、乙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培训费等,即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格视为乙方履行其所有合同义务的全部价款。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该等漏项和短缺属于根据合同目的确实是乙方服务范围中应该有的,均应由乙方负责将所缺的服务、文件资料、技术服务设备等补齐,且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2.2付款方式:电汇或承兑汇票

3.2.2.3合同款支付

2.3.1竣工验收款

乙方在服务周期内完成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以及甲方所要求的全部技术服务项目,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30(三十)日内支付乙方本服务周期内实际发生的技术服务项目结算款(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的技术服务项目、含税固定单价及数量进行计算)的90%作为竣工验收款。

(1)由甲方开具的并经由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证书”。

(2)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的服务周期内应支付的服务费结算单

(3)金额为结算款100%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1.2.3.2质保款

全部技术服务质保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和/或质量问题全部处理完毕,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30(三十)日内支付乙方实际发生的技术服务项目结算款的10%作为质保款。

(1)由甲方开具的并经由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最终验收证书”

2.4甲方办理该合同业务相关事项发生的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办理该合同业务相关事项发生的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2.5根据我国现行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对本合同设备进行检修及试验、运输、验收、运行等过程中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6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账号或税号为:

开户银行:

户名:

行号:

账户号码:

税号:

2.7如果履行合同中乙方违约或因制造和/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1个月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关款项,或由甲方从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

如果待付款金额不足以赔偿甲方所受损失,不足款项将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

4.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技术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方案、进度计划、测量记录等文件;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1.2为乙方提供检修相关资料和图纸,以及机组运行的各项参数、历史检修记录等技术资料

3.1.3对乙方技术服务的质量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技术服务后的发电机和辅机等按本合同附件1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1.4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

3.1.5为乙方提供检修所需的场地、电源、水源、压缩空气等检修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费用,协助乙方运输检修所需工具、耗材、围栏等物资的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和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办理入厂手续

3.1.6协调行车维保单位提前对汽机房行车进行维保检修。

4.2.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相关标准及甲方批准的技术服务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确保技术服务质量、按期完成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工作

3.2.2须在本合同服务周期开始前1个月内(即2026年11月15日之前)完成技术服务文件包的编制,并提交甲方审核,文件包须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乙方才能开工,文件包包含技术服务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质量措施、检修(作业)方案、应急预案等(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检修作业队伍组织架构、人员配置信息及人员进场计划

(2)检修常用工具、消耗品及辅助设施清单

(3)详细检修作业工序、作业内容,配套的安全管控、质量控制要求及作业注意事项

(4)检修质量技术标准以及完工验收记录表单

(5)检修网络进度计划,按日进行编制

(6)大部件(发电机转子等)吊装作业须编制专项吊装方案,方案应包含载荷计算、吊点校核、索具选型、吊车站位、设备行走路线、部件存放位置等内容,并附全部吊具出厂合格证及第三方正规检验检测记录;检修作业的安全风险分析和应急措施

(7)检修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及对应应急处置措施

(8)开展技术服务需说明的其它事项。

3.2.3乙方应负责技术服务人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确保技术服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技能和能力,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3.2.4乙方应负责开展技术服务所需的工具、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及现场更换和调试,确保工具、设备完好,备品备件和材料等的质量符合要求

3.2.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技术服务进度、质量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落实整改

3.2.6乙方应负责技术服务现场的文明作业,保持技术服务现场整洁,及时清理作业垃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2.7乙方对技术服务工作的安全、质量负责,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的全部责任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乙方应为检修人员及设备购买相应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由责任方按照法律规定及过错程度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3.2.8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甲方要求编制的或从甲方处所获得的所有图纸、文件、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文件、影像文件)均为甲方的财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3.2.9因乙方技术服务人员造成的安全及质量事故,甲方将根据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为进行处理。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技术服务人员的原因给甲方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赔偿的责任,如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10乙方所派遣的技术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给甲方和/或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11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3.2.12乙方人员在维修过程中需记录易损备件的型号、规格尺寸,例如垫片、填料等,拆除旧铜套后进行现场测绘,依据测绘数据重新加工制作铜套,并提供测绘后的正式加工图纸,随修后验收资料一起提交。

在技术服务结束后验收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检修及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原始记录及试验报告、检修项目、检修内容、测量数据、更换部件清单、试验报告等资料

3.2.13乙方自行解决检修技术服务人员的食宿问题

3.2.14因乙方原因发生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对负责人进行考核或责令将责任人清退,责任人清退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及时根据岗位需求,重新安排人员上岗:

(1)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或管理。

(2)发生违章、屡教不改的情况。

(3)发生打架斗殴、随意谩骂他人的行为

3.2.15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安全保卫制度,不得在甲方公司范围内进行违反社会治安的各类活动,不得与保卫人员发生争执,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制止,并按规定考核直至清退

3.2.16乙方须具备机械加工能力,可连夜修复损坏部件、加工垫片等密封件

3.2.17乙方承担阀门全部检修作业,包含执行机构线缆拆除、阀门解体检修、回装定位、接线恢复等相关工作

3.2.18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乙方须完成项目网络进度图的编制工作并报送甲方审核

3.2.19发电机相关检修工作须穿插于汽轮机检修作业周期内同步组织实施,作业安排不得干扰汽轮机检修关键路径,严禁造成汽轮机检修总工期延误

3.2.20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的技术监督规程、规章制度、安全规程、技术规程、规范提供服务;遵守甲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甲方相关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有冲突的执行较高一级的标准,如标准修改以标准最新版本为准。

5.第四章保密信息

4.1乙方同意,除非甲方明示授权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其不得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以及完成服务后进行下述活动:(a)向第三方披露;(b)为乙方的利益或其它方的利益使用;(c)公开保密信息。

4.2前款所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创造、所有、控制或占有的机密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有关业务、商业、技术信息和资料(图纸资料、人力资源信息、装置运行经验等),不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或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而产生的信息,无论该信息的载体如何。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甲方提供资料的知悉范围。

4.3本保密和不使用义务不适用于下述信息:(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向有关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

(b)在披露时已经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或披露后因为公布或其它原因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但是因为乙方违反本合同而进入公共领域的除外;

(c)乙方可以合理证明在披露时即已为乙方所占有的信息;

(d)乙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而第三方有权向乙方披露。

4.4本条规定不限制乙方在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必须的范围内向其服务人员、雇员、代理、分包商和关联方披露保密信息,但乙方应当确保其在本合同项下任命的每名服务人员、雇员、代理和分包商了解并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上述必须的范围内向其服务人员、雇员、代理、分包商或关联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规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5不管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第四章的规定应继续有效。

4.6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暂估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甲方由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6.第五章承诺与保证

5.1不侵权:乙方陈述和保证,其履行本合同所使用的乙方的任何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如果第三方提出任何侵权主张(无论是向甲方主张还是向乙方主张),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侵权(或潜在侵权)而对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该等赔偿不以合同价款金额为限,以甲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甲方而支付的全部费用等确定赔偿金额。

5.2对外关系承诺:乙方在其服务范围内与其他服务方之间的工作关系,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5.3自行投保

(1)乙方必须对自己的全部设备及人员进行保险并承担保费,如发生设备、人身伤亡等事故(甲方过错除外),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的设备和人员的损害,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只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损失,对于未保险的部分甲方不予赔偿。

5.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转包或分包给除寿力原厂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5.5乙方保证用于更换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和/或材料等必须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是优良的,产品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7.第六章验收及质量保证期

6.1竣工验收

乙方在服务周期内完成甲方要求的合同设备技术服务项目后,合同设备完成机组168小时带负荷试运行及12小时满负荷试运行考核,乙方向甲方提交所有竣工验收资料,运行期间,各项参数指标不可低于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无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6.2竣工验收资料

乙方应于项目竣工后14日历天内向甲方移交全套技术服务记录及竣工、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原始记录及正式试验报告、检修方案、检修记录、缺陷处理报告、全套试验报告、探伤报告、备件使用清单等,乙方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1.6.3质保期

是指技术服务按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且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

如发电机及辅机的任一部件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乙方有责任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并且该部件的质保期应自该次修复/更换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12个月。

若质保期内同一部件发生多次故障,以该部件最后一次修复/更换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在质保期内合同设备运行正常或在此期间乙方已完成甲方在质保期满前提出的检修、索赔和赔偿后,甲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乙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质保期应到甲方出具该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在质保期内,合同设备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在12小时内作出响应并抵达现场处理,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设备(含零部件、备件、材料等)的修理或更换,直至满足本合同附件1的技术要求,并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修理或更换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质保期重新起算。

8.第七章违约责任

7.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3条规定的服务周期进行技术服务。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未在双方约定的服务周期完成技术服务的,则每延误一日,需向甲方支付暂估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要求提供任一技术资料的,每份资料每迟交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在向甲方支付前述违约金外,乙方仍有义务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任何其他损失。

乙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提供技术服务和承担提供质保责任的义务。

7.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修复的设备有缺陷和/或技术文件有错误,或者由于乙方技术服务错误和疏忽,造成甲方任何设备损坏,乙方应立即进行更换和修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如果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换和/或修理,则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7.3技术服务完成后,甲方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1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试验,乙方需派有经验的人员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技术指标和配合。

若竣工验收试验不符合约定的技术要求、验收标准的,乙方应按照暂估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整改或返修,以使检修后的发电机和辅机满足本合同附件1约定的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同时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若经过两次整改仍不能满足验收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暂估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符合要求的技术服务人员,若乙方未及时按照甲方要求撤换,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按照每人2,0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5由于乙方对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质量引起的其它设备损坏,由此给甲方及其它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6乙方擅自更换合同设备的零部件或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进行复原,并按照所更换零部件或材料的实际价值支付违约金,如果由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7.7乙方工作现场永久性安全设施拆除后,临时围栏及警告措施不到位或未及时恢复,每发生一次违约金为1000元。

7.8乙方违反甲方安全生产“十项禁令”,每次考核3000元。

7.9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违反制度的,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7.10新阀门安装后未将原阀门KKS编码标牌移植到新阀门上的,违约金为1000元/处。

7.11乙方关键项目(轴系振动、发电机绝缘、发变组保护传动)任一不合格的,本次大修不予验收,每次违约金为20000元,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验收,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7.12质保期内,甲方以电话、工作联系单等形式发出缺陷通知后,乙方须4小时内远程响应;

如需现场处置,按甲方要求的时限抵达现场并进行维修或处置。

未在4小时内完成远程响应或者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抵达现场并进行维修或处置,每次违约金为5000元。

同一缺陷在3个月内重复发生的,每次违约金为10000元,同时对应缺陷部位质保期延长12个月。

7.13除双方协商一致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之外,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

7.14乙方提交违约金或赔偿金后,仍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各项性能及技术指标。

7.1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发电机及辅机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在接到甲方索赔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甲方安排修理、更换,由此产生的到现场的修理/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担,修理或更换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对应缺陷部位质保期延长12个月。

9.第八章技术成果

8.1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交给或应提交给甲方的技术成果,以及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

为免生疑问,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在乙方已交付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之上进行不时修订、补充、升级和更新,乙方不认为该等行为侵犯了乙方的知识产权,也无权限制甲方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该等修订、补充、升级和更新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

8.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企业标识、图片、文字、技术资料等任何资料、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仅能在履行本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须的范围内使用。

10.第九章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能抗拒、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9.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的15(十五)日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三)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9.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90(九十)日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产品交付、技术服务和验收付款等问题)。

11.第十章合同的变更、修改和终止

10.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面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共同签署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一方发生下列重大违约状况(下称“违约事件”),且在合理时间内未能对该违约事件做出补救的情形下,另一方可解除本合同:

(1)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重大义务

(2)一方资不抵债、破产重组、停止营业、清算、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并购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0.3通过共同协议而终止

(1)合同期届满并且双方没有续签合同,本合同终止

(2)双方通过签署共同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

10.4如果由于乙方违约而使甲方行使终止权力,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的剩余款项,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的合同金额,同时有权要求做出以下措施:

(1)甲方可向第三方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乙方应承担甲方多支付的相关费用,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采取其他合法、公平和符合本合同的补救方法。

10.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法律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甲方或乙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终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12.第十一章合同争议的解决

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1.2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本合同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在无法共同选定的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律师费、仲裁费等合理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双方特别约定,如甲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则就该等所转让权利引起的争议,该等第三方与乙方仍应适用本仲裁条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

13.第十二章合同生效

12.1本合同下乙方的权利或义务,除非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项目任何工作内容进行分包、转包或变相转包。

主体检修工程(发电机抽转子、发变组保护校验)不得分包;

确需分包的辅助工程,分包单位须依法取得与分包内容相匹配的资质、资格及技术能力,分包范围、分包单位信息须提前报送甲方审核,经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无论是否分包,乙方均为本项目履约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服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分包单位的违约、过失行为均由乙方承担全责。

乙方对所有分包检修服务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2.2本合同及其随时进行的修改均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

12.3本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及附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为止,或依据本合同第十章规定予以终止。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相关义务于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仍长期有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XX份,甲方执XX份,乙方执XX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2.6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发电机及辅机A级检修服务技术服务合同》签字页)甲 方 乙 方

名称:名称: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纳税人登记号: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4.附件清单

附件1:技术协议

附件2:服务费明细表

附件3:廉政合同

附件4:保密协议

附件5:安全管理协议书

15.附件1技术协议

详见《发电机及辅机A级检修服务技术协议》

另附。

16.附件2服务费明细表

1、报价总表

(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项目 数量 单位 含税固定单价 含税预估总价 备注1 发电机检修项目

1.1 发电机检修 1 项

1.2 6kV段配电柜检修 1 项

2 电气试验项目 1 项

2.1 发电机试验 1 项

2.2 发变组保护校验(A、B、C屏) 1 项

2.3 同期装置定期检验 1 项

2.4 6kV段配电柜保护装置校验 1 项

3 辅机技改检修项目 项

3.1 #1预热器内部检查 1 项 甲方负责提供保温材料,乙方负责提供脚手架和备件,并负责保温材料、脚手架和备件等的更换/搭建等

3.2 #1过热器内部检查 1 项

3.3 #1闭式水泵解体检修 1 项 甲方负责相应备品备件的供货,备品备件的更换和调试等由乙方负责

3.4 #2闭式水泵解体检修 1 项

3.5 #1真空泵解体检修、板式换热器清理及密封条更换 1 项 备件的供货、更换、调试等由乙方负责

3.6 #2真空泵解体检修、板式换热器清理及密封条更换 1 项

3.7 #1真空泵叶轮修复(特殊项目) 1 项 此项为特殊项目,叶轮着色后再确定是否进行修复工作

3.8 #1辅机循环水泵解体检修 1 项 甲方负责相应备品备件的供货,备品备件的更换和调试等由乙方负责

3.9 闭式膨胀水箱改造 1 项 备件的供货、更换、调试等由乙方负责(见技术规范书附件1改造方案)

3.10 SGS1列、2列压力变送器取样管路改造 1 项 备件的供货、更换、调试等由乙方负责,备件需满足(使用不锈钢管材、锻钢阀门、焊接管件国标,承压部件金属监督执行 DL/T 438-2023 与 NB/T 47013 无损标准;

设计选型遵循 DL/T 5182,焊接验收执行 DL/T 869、DL/T 5190.5,阀门壳体与密封试验按 GB/T 13927 判定;

一次高温高压侧管路采用焊接式管件(ASME B16.11 承插焊 / GB/T12459 对焊三通弯头),严禁前置卡套接头,所有承压部件逐批做材质复核、水压强度与严密性试验,焊缝 100% 渗透检测,满足机组长期高温交变工况无渗漏、无蠕变失效要求。

)4 阀门铜套检修项目

4.1 #1预热器入口电动门 1 台

4.2 #1预热器入口电动门旁路电动门 1 台

4.3 1段抽汽电动门 1 台

4.4 3段抽汽电动门 1 台

4.5 4段抽汽电动门 1 台

4.6 5段抽汽电动门 1 台

4.7 6段抽汽电动门 1 台

4.8 7段抽汽电动门 1 台

4.9 8段抽汽电动门 1 台

4.10 #2给水泵入口电动门 1 台

4.11 #2高加旁路电动门 1 台

4.12 A凝结水泵出口电动门 1 台

4.13 5号低加旁路电动门 1 台

4.14 #3高加正常疏水至除氧器电动门 1 台

4.15 热再至轴封电动门 1 台

4.16 轴封母管至轴封电动门 1 台

4.17 启动炉至辅汽电动门 1 台

4.18 低温再热蒸汽至辅汽气动门前电动门 1 台

4.19 辅汽母管至除氧器电动门 1 台

4.20 空冷岛1列凝结水疏水电动门 1 台

4.21 轴封供气气动调整门 1 台

5 阀门解体检修项目

5.1 #1过热器出口电动门 1 台 备件的供货、更换、调试等由乙方负责

5.2 #1过热器出口旁路电动门 1 台

5.3 #2过热器出口电动门 1 台

5.4 #2过热器出口旁路电动门 1 台

5.5 #2再热器出口电动门 1 台

5.6 #2再热器出口旁路电动门 1 台

5.7 主蒸汽电动主汽门 1 台

5.8 主蒸汽电动旁路门 1 台

5.9 一段抽汽气动疏水阀1 1 台

5.10 主汽调节门前疏水气动门 1 台

5.11 高压旁路阀 1 台

5.12 高旁减温水气动门 1 台

5.13 高旁减温水气动调节门 1 台

5.14 低压旁路阀 1 台

5.15 凝结水至低旁减温水气动门 1 台

5.16 凝结水至低旁减温水气动调整门 1 台

5.17 主蒸汽排空电动门 1 台

5.18 再热蒸汽对空排电动门 1 台

5.19 低旁入口疏水阀 1 台

5.20 集热场南区热母管安全阀 1 台

5.21 ESV2前气动疏水阀 1 台

5.22 ESV1前气动疏水阀 1 台

5.23 再热热主汽阀(ESV2)(HRH)前气动疏水阀2 1 台

5.24 再热热主汽阀(ESV1)(HRH)前气动疏水阀2 1 台

5.25 1段抽汽气动疏水阀2 1 台

5.26 1段抽汽气动疏水阀4 1 台

5.27 7段抽汽气动疏水阀2 1 台

5.28 4段抽汽气动疏水阀4 1 台

5.29 主蒸汽电动门前气动疏水阀 1 台

5.30 再热冷蒸汽气动疏水阀2 1 台

6 更换阀门、垫片检修项目

6.1 #1定排扩容器上部减温水调门 1 台 此项为特殊项目,甲方负责相应备品备件的供货,备品备件的更换和调试等由乙方负责

6.2 #1定排扩容器下部减温水调门 1 台

6.3 #2定排扩容器上部减温水调门 1 台

6.4 #2定排扩容器下部减温水调门 1 台

6.5 #1定排扩容器溢流减温水调门 1 台

6.6 #2定排扩容器水封注水气动调门 1 台

6.7 SGS高温取样间冷却水进口手动门 1 台

6.8 SGS高温取样间冷却水出口手动门 1 台

6.9 闭式泵A出口止回阀 1 台 此项为特殊项目,备件的供货、更换、调试等由乙方负责

6.10 汽水分离器安全阀更换 1 台 此项为特殊项目,甲方负责相应备品备件的供货,备品备件的更换和调试等由乙方负责

6.11 汽包加药管道一次门、二次门更换(4个) 1 台 备件的供货、更换、调试等由乙方负责

6.12 真空破坏门 1 台

6.13 闭式泵A出口电动蝶阀 1 台 此项为特殊项目,备件的供货、更换、调试等由乙方负责

6.14 闭式泵B出口电动蝶阀 1 台

6.15 闭式泵A入口蝶阀 1 台

6.16 闭式泵B入口蝶阀 1 台

6.17 #1导热油侧过滤器滤网 1 台 备件的供货、更换、调试等由乙方负责

6.18 #2导热油侧过滤器滤网 1 台

6.19 #3主泵出口止回阀 1 台

6.20 2段抽汽电动门 1 台

6.21 闭式泵B出口止回阀 1 台 此项为特殊项目,甲方负责相应备品备件的供货,备品备件的更换和调试等由乙方负责合计 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注:1、标黄项目为特殊项目,是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进行该项服务,并按按实际发生项目进行结算,服务项目实际发生则计取相应费用,未实际发生则不予计价。

具体要求及相关规定详见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

2、乙方在服务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及技术协议之约定,协调并确保由发电机原厂(即: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机”)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支持服务。

乙方应保证东方电机提供的技术支持完全满足技术协议中规定要求。

乙方获取东方电机技术支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费、现场食宿费、人员差旅费、资料费等)且实际技术支持服务人日数以满足现场实际需要为准,实际发生的全部技术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各固定单价及合同总价中,甲方无需就此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7.附件3廉政合同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为规范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双方业务合作中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杜绝合同执行中的各种腐败行为,共同促进双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共同约定,特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相关定义

(一)本廉政合同中的工作人员是指经办双方业务,或参与双方业务,或对经办、参与双方业务有影响力的人员。

(二)本廉政合同中的关联方是指对双方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甲方或乙方以关联方名义变相违反本廉政合同,视同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廉政合同。

(三)本廉政合同中的特定关系人是指双方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甲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工作人员以特定关系人名义变相违反本廉政合同,视同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廉政合同。

二、甲方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严格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强化服务理念,提高工作效率。

(二)不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索贿;

不收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各类产品及礼品等非正当利益;

不通过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报销各种费用;

不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索要、摊派任何形式的赞助、捐赠等。

(三)不索要、占用或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提供的房屋等固定资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不组织和参加乙方和关联方组织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宴请;

不参加由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度假、培训、考察等活动。

(四)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受乙方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礼金;不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在购买和装修住房,关联方或特定关系人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合伙或经商办企业;不介绍关联方、特定关系人从事乙方经济活动;不违规干预、插手乙方及其关联方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其他经济活动。

(六)不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泄露甲方尚未公开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不向乙方做出超出业务职责的承诺;严守乙方商业秘密、内部消息,不以内幕交易非法获利。

(七)不在办理业务和相关工作中故意推诿和刁难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吃、拿、卡、要等;不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超越正常客我关系的交往行为;甲方工作人员不单独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任何场所约见或商谈。

(八)不违规在乙方及其关联方挂名兼职,不以任何方式领取报酬;不在离职或退休后收受乙方及其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的财物;不在离职或退休后违规到乙方及其关联方任职。

(九)不介绍甲方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到乙方或其关联方任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等有关业务和人员的回避相关要求。

(十)不得作出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乙方义务

(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和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向甲方提供业务所需全部资料。

(二)不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行贿;

不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各类产品及礼品等;

不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报销各种费用;

不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赞助、捐赠等。

(三)不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出借或赠予房屋等固定资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不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提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宴请;

不向甲方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提供娱乐、旅游、度假等活动,不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培训、考察活动支付费用。

(四)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向甲方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提供礼金、礼品等;不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在购买和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关联方或特定关系人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方面提供财物和便利。

(五)不接受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参与或承揽乙方生产、投资、工程等经营活动和个人有偿中介服务;

不与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合伙或经商办企业;

不接受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介绍特定关系人从事乙方经济活动;

不接受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违规干预、插手乙方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其他经济活动。

(六)不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打探与双方业务合作无关且不能公开的业务信息;不向甲方提出超出其业务职责的业务请求;不向甲方工作人员透露与双方业务合作无关的乙方商业秘密、内部消息。

(七)不干预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不与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超越正常客我关系的交往行为;不与甲方单独个人在任何场所约见或商谈。

(八)不私下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及其关联方挂名兼职,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个人报酬;不在甲方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后向其赠予财物;不接受甲方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后违规到乙方及其关联方任职。

(九)不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特定关系人在乙方或其关联方任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等有关业务和人员回避的相关要求。

(十)不得作出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违约处理

(一)甲方或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述内容的行为,乙方应当向甲方监督渠道或外部监督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

甲方对乙方的投诉或举报情况予以保密,并按规定将核实、处理情况向乙方进行反馈。

依据违约情节,乙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权利,如果违约情况严重,乙方要求终止双方业务合作的,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甲方监督渠道:

甲方名称:

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二)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述内容的行为,甲方应当向乙方监督渠道或外部监督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乙方应按规定处理并向甲方反馈处理情况。依据具体违约情节,甲方有权终止双方业务合作,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权利。

乙方监督渠道:

乙方名称: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件:

(三)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存在违反上述内容,涉嫌违纪违法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乙双方分别自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其他条款

(一)本廉政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督执行,甲乙双方分别负责其所辖工作人员的监督、教育、管理,及按本协议承诺内容执行本廉政合同。

(二)甲乙双方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进行互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甲方监督部门可采取抽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走访了解,乙方应积极配合,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促进本廉政合同的落实。

(三)甲乙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廉政合同进行单方面修改和变更。本廉政合同未尽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商定并通过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同遵守执行。本廉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六)本廉政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主合同失效之日止。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18.附件4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当事人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

公司名:XXX(以下简称“披露方”)

及

公司名:XXX(以下简称“接收方”)

披露方和接收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为“一方”,共同称为“双方”。

鉴于:

双方多次就XXX(以下简称“目的”或“目的项目”)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或合作,为此目的,披露方已经和可能需要向接收方披露某些保密信息和专有知识。

由此,为了确保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性,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平等的原则基础上,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款:定义和解释

1.1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是指对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与任何一方被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被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1.2控制

控制的存在形式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半以上股权或股份,或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半以上的授权选举董事长(或与董事长具有相似职权的人选)的股份,或指以其他方式拥有直接或间接选举和任命董事长或类似人员的权利。

1.3披露方

本协议中拥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或已获得保密信息所有权人合法授权并为执行项目目的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在本协议中,披露方即指“XXX”。

1.4接收方

本协议中接收另一方披露的保密信息的一方,在本协议中,接收方即指“XXX”。

1.5第三方

指披露方及其关联公司和接收方及其关联公司之外的任何公司、分支机构、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部门或个人。

1.6保密信息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指由披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向接收方和/或其关联公司已经披露的和将要披露的与本协议目的有关的任何信息和资料(不管是在本协议签署前、签署时还是签署后),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业务、商业或技术信息和资料,无论该信息和资料目前和未来以何种形式存在,也无论披露方在披露这些信息和资料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书面形式表明该信息和资料具有保密性,接收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保密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目前和未来与本协议目的相关的任何技术信息和资料,如:设备、材料、样品、化学涂料及表层材料化学成分技术使用、图纸、技术数据、调研报告、技术文件、材料清单、计算程序和报告等

与本协议目的有关的任何商务、经济信息和资料以及各类商业和行业秘密等,如:项目背景、项目证据、项目详细信息、产品价格信息、客户信息、项目执行情况、财务状况、政府批复文件、各类合同和决议、项目投资计划和安排等

披露方及其关联公司自身的信息和资料以及本协议目的涉及的披露方其他接收方的信息和资料,如:公司背景、股东资料、经营范围、组织架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财务状况和信息、发展目标、投资计划等

披露方拥有的作为无形资产的各类资料(无论是披露方独自拥有的,还是和其他方共同拥有的),如:公司和产品的商标,软件及相关程序、资料的著作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

接收方从披露方获得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应当被认定为披露方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

任何披露方提供的书面或口头说明为保密信息的信息。

1.7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披露前已合法公开的信息,或本协议签订后并非由于接收方违约而合法公开的信息

在不违反对披露方应承担的保

相关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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