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2026-10-26

祁连县基层应急救援消防装备购置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原文出处 公开渠道汇总 本条公告由公开渠道汇总,正文未标注发布平台,也未附原文直链。本站已保留公告全文,可直接在下方查阅。

公告要点

项目编号
青海赫铭公招
省份
青海 海北
预算
214.82 万元
投标截止时间
2026-11-17 09:30 还有 13 天截止
联系人
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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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祁连县应急管理局(本级) 预算金额(元): 2148200 省份: 青海 城市: 海北藏族自治州

联系人:黄老师、邱老师

联系电话:166****8866,0971-5129911 报价截止时间(时间戳): 2026-11-17 09:30 公告正文: 项目概况祁连县基层应急救援消防装备购置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1月17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青海赫铭公招(货物)2026-053

项目名称:祁连县基层应急救援消防装备购置项目

预算金额(元):2148200.00

最高限价(元):2148200.00

采购需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标项名称:祁连县基层应急救援消防装备购置项目

数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预算金额(元):21482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经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27日至2026年11月0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7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6年11月17日 09:30

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CA400-087-8198。

3.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

4.本次采购为全流程电子化,解密时长为30分钟。

5.不同投标人编制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异常一致并触发预警的,由此原因导致投标无效的责任自负。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祁连县应急管理局(本级)

地 址: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广电大厦

联系人:黄**

联系方式:166******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赫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金座美仑3号楼13层11301号

联系方式:097******11

项目联系人:邱**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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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赫铭公招(货物)2026-053

采购项目名称:祁连县基层应急救援消防装备购置项目

采购人:祁**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赫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5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8

一、说明8

1.适用范围8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8

3.投标费用8

二、招标文件说明8

4.招标文件的构成8

5.招标文件、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8

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9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

8.投标报价及币种9

9.投标保证金10

10.投标有效期10

11.投标文件构成11

1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1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2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2

14.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12

1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2

五、开标12

16.开标12

六、资格审查程序13

17.资格审查13

七、评审程序及方法13

18.评标委员会13

19.评审工作程序15

20.评审方法和标准18

八、中标20

21.推荐并确定中标人20

22.中标通知21

九、授予合同21

23.签订合同21

十、其他22

24.串通投标的情形22

25.废标23

26.中标服务费23

第三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24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7

封面(上册)37

目录(上册)38

(1)投标函39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0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1

(4)投标人承诺函42

(5)投标人诚信承诺书43

(6)资格证明材料44

(7)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45(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6(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47

(10)投标保证金证明48

目录(下册)50

(11)评分对照表51

(12)开标一览表(报价表)52

(13)分项报价表53

(14)技术规格响应表54

(15)投标产品相关资料55

(16)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56

(17)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57

(17.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57

(17.2)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58

(1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9

(19)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64

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65

(一)投标要求65

1.投标说明65

2.重要指标65

3.商务要求65

(二)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67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祁连县基层应急救援消防装备购置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1月17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1.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青海赫铭公招(货物)2026-053

项目名称:祁连县基层应急救援消防装备购置项目

预算金额(元):人民币2148200.00

最高限价(元):人民币2148200.00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标项名称:祁连县基层应急救援消防装备购置项目

数量:详见招标文件

预算金额(元):人民币2148200.00

最高限价(元):人民币21482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祁连县基层应急救援消防装备购置项目,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1.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经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1.3.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27日至2026年11月02日,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3:59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1.4.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7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6年11月17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海北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公告期限

1.5.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CA400-087-8198。

3.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

4.本次采购为全流程电子化,解密时长为30分钟。

5.不同投标人编制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异常一致并触发预警的,由此原因导致投标无效的责任自负。

1.6.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祁连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广电大厦

项目联系人:黄**

联系方式:166******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青海赫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金座美仑3号楼13层11301号

项目联系人:邱**

联系方式:097******11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次招标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一部分“各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说明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6)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5.招标文件、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事项处理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填写《青海省政府采购投标人质疑处理情况表》,并在15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7.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8.投标报价及币种

8.1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投标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运输费、车辆购置税费、车辆附加税、上牌费、保险费(第一年强制保险+商业险)、培训费、验收费、检验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调试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投标报价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8.3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4投标币种是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

9.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40000.00元

收款单位:青海赫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西川南路支行

银行账号:63050138360900000039

交纳时间: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如采购项目变更开标时间,则保证金交纳时间相应顺延。

9.2缴费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9.3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9.4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有效期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日历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11.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11.1、投标文件(上册)(资格审查)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投标人承诺函

(5)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6)资格证明材料

(7)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0)投标保证金证明

11.2投标文件(下册)

(11)评分对照表

(12)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3)分项报价表

(14)技术规格响应表

(15)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16)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7)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18)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1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填写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2投标人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份务必在开标截止前上传至电子开评标系统。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详情请咨询政采云,咨询电话:95763。

12.3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人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份务必在开标截止前上传至电子开评标系统。

13.2投标人如投多个包,投标文件每包分别按上述上传(如果有)。

14.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4.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份务必在开标截止前上传至电子开评标系统,在截止时间后上传的,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应当拒收。

1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5.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加密后上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开标

16.开标

16.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活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6.2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6.3开标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6.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六、资格审查程序

17.资格审查

17.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文件(上册)进行审查。

17.2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7.3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各包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第11.1要求提供(1)-(10)相关资料的

(4)资格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评审程序及方法

18.评标委员会

18.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20.4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采购人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3)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4)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5)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6)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7)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8.3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8.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18.5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评审工作程序

19.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符合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1.1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审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委员会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为30分钟,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补正,视同默认原文相关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1.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符合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未按第11.2(11)-(13)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3)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产品交货时间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总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或者最高限价的

(6)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8)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又不按19.1.1进行确认的

(9)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9.1.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19.1.1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19.2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19.3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9.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9.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9.5.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19.5.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政采云电子系统中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答疑方式: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确定答疑时间,答疑或澄清采用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进行,供应商可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的“我的澄清”界面了解答疑时间等信息。如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未回复的答疑者,视同放弃答疑。

19.6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0.评审方法和标准

2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20.2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商务评分、技术水平、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序号 评审因素 评标标准

1 投标报价(30分)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30%注:1.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给予10%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投标报价得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2.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青财采【2025】259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国产品实施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商务评分(4分) 业绩: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4分;未提供或其他情况的不得分,提供合同(合同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供货合同签字盖章页)。

3 技术水平(55分) 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参数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5分,其中带▲的为重要参数,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参数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0分,▲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

投标产品技术指标非▲参数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5分,非▲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25分,扣完为止。

4 服务方案(11分) 1.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供货总体实施组织方案②供货计划③运输及防护措施、安全措施④项目实施过程应急预案⑤项目进度保证措施。

方案完全涵盖以上内容、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5分,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每一项内容中出现一处缺陷的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缺陷或不足指项目名称/地点/单位等与项目实际不符、仅框架标题无实质内容、套用其他项目模板未改写、引用规范过期或错误、前后数据矛盾、方案内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等任意一种情形。

2.售后服务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管理体系②售后服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职责③售后技术咨询、指导、培训方案④售后服务措施⑤质保期后服务方案⑥售后服务承诺。

方案完全涵盖以上内容、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6分,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每一项内容中出现一处缺陷的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缺陷或不足指项目名称/地点/单位等与项目实际不符、仅框架标题无实质内容、套用其他项目模板未改写、引用规范过期或错误、前后数据矛盾、方案内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等任意一种情形。

20.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0.4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八、中标

21.推荐并确定中标人

2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1.2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21.3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2.中标通知

2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22.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2.3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2.4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投标无效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2.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九、授予合同

23.签订合同

23.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3.2签订合同时,可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或中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指定的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确定,但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

23.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3.4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3.5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3.6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3.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23.8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3.9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3.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十、其他

24.串通投标的情形

24.1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供应商的IP地址,Mac地址等一致的。

25.废标

25.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25.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26.中标服务费

26.1收取对象:采购人

26.2收取金额:18400.00

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2002]1980)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西川南路支行

收款人:青海赫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3050138360900000039

第三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货物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赫铭公招(货物)2026-053

采购项目名称:祁连县基层应急救援消防装备购置项目

采购合同编号:QHHM-2026-053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盖章)

中标人(乙方):(盖章)

采购日期:2026年11月17日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26年XX月XX日(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单位:元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运输费、车辆购置税费、车辆附加税、上牌费、保险费(第一年强制保险+商业险)、培训费、验收费、检验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调试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2.质保期:。

3.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4.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5.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7.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8.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元;

乙方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元;

待所有产品运输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核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7%即(人民币)元。

剩余合同总价的3%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年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向乙方支付3%的质量保证金即(人民币)元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八、知识产权:详见合同通用条款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份,乙方份,代理机构三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赫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经办人:

时间:年月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相关招标公告

数据说明:本页为公告摘要,由第三方数据服务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政府公开渠道聚合同步,原始公告请以官方平台为准。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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