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一期12万吨/年)普材阀门采购
公告要点
- 项目编号
- 50000120261026025160101
- 省份
- 重庆 长寿
- 预算
- 210 万元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11-19 10:30 还有 15 天截止
- 联系方式
-
采购单位(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张先生, 彭文婷 联系 023-40717888、023-67703002、1795055400000、500001202610260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11123003402002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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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预算金额(元): 2100000 省份: 重庆 城市: 重庆市
联系人:张先生, 彭文婷
联系电话:023-40717888, 023-67703002 报价截止时间(时间戳): 2026-11-19 10:30 公告正文:
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一期12万吨/年)普材阀门采购
项目编号:50000120261026025160101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一期12万吨/年)普材阀门采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已由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207-500115-04-05-168305)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一期12万吨/年)普材阀门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2.1 建设地点: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北路2号。
2.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天辉”)位于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北路2号,始建于2004年5月,占地430亩,注册资本34800万元。
现为国有控股企业,是一家集氯碱生产经营、新材料研发经营于一体的专业型、科技型综合企业,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映天辉作为长寿经开区氯碱产业基础平台的龙头化工企业,现有一条氯碱生产线,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烧碱(折100%NaOH计)。
为建设并贯通氯碱化工循环经济产业链,保障下游产业链装置氯气需求,实现氯碱产品的升级和高端化发展,增加产品附加值,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映天辉公司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后,拟开展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一期12万吨/年)建设。
装置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按照每年 8000 小时操作。
具体要求及参数以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标准和要求为准。
2.3 本次招标项目货物采购估算金额: 约210万元。
2.4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项目为:“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一期12万吨/年)普材阀门采购一批”包括不限于普材阀门所含设计、制造、试验、出厂检验、防腐、运输(含保护、包装及运输、货到现场车板交货)、保险(交货验收前)、指导安装、调试、备件及专用工具、税费、技术资料和图纸及质保期内的各种备品、备件的供应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
(详见“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标准和要求”)。
2.5 交货地点: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
2.6 交货期:
2.6.1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所有货物运送招标人现场并具备安装条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B级及以上资质;
具备涵盖蝶阀(DN50-DN350)、截止阀(DN50-DN200)、球阀(DN50-DN200)、止回阀(DN50-DN300)闸阀(DN50-DN350)的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的型式试验证书
3.2 投标人还应在业绩、资金、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3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愿意参加的潜在投标人,从2026年 10月27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登录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在公告期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答疑、补遗、澄清等文件内容,不管投标人是否下载,均视为已知晓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有关事宜。
本项目不需要报名,直接投标。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6年 11月 19 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具体开标地点详见一、二楼大厅显示屏。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重**
地 址: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北路二号
联 系 人:张**
电 话:023******88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栋20楼2001室
项目负责人:彭**
电 话: 023******02
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一期12万吨/年)普材阀门采购户名
开户行
投标保证金账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
3111230034020021244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312601010400083780000007216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6232813760000693381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九龙坡支行
9696801051301277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
0304010120010028835011596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岗支行
15010202900420146618884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9902001764259956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12390480871063001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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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3
项目名称: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一期12万吨/年)普材阀门采购招标文件
O
招标人:重**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2026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3
1、招标条件3
2、项目概况3
3、投标人资格要求3
4、招标文件的获取4
5、投标文件的递交4
6、发布公告的媒介4
7、联系方式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1.总则18
2.招标文件20
3.投标文件21
4.投标22
5.开标23
6.评标23
7.合同授予24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5
9.纪律和监督25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8
评标办法前附表28
附件A:否决投标条件3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7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38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40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41
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标准和要求54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55
一、投标函58
二、商务部分60
三、技术部分64
四、资格审查资料65
第1章第一章招标公告
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一期12万吨/年)普材阀门采购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已由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207-500115-04-05-168305)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一期12万吨/年)普材阀门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2.1建设地点: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北路2号。
2.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天辉”)位于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北路2号,始建于2004年5月,占地430亩,注册资本34800万元。
现为国有控股企业,是一家集氯碱生产经营、新材料研发经营于一体的专业型、科技型综合企业,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映天辉作为长寿经开区氯碱产业基础平台的龙头化工企业,现有一条氯碱生产线,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烧碱(折100%NaOH计)。
为建设并贯通氯碱化工循环经济产业链,保障下游产业链装置氯气需求,实现氯碱产品的升级和高端化发展,增加产品附加值,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映天辉公司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后,拟开展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一期12万吨/年)建设。
装置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按照每年8000小时操作。
具体要求及参数以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标准和要求为准。
2.3本次招标项目货物采购估算金额:约210万元。
2.4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项目为:“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一期12万吨/年)普材阀门采购一批”包括不限于普材阀门所含设计、制造、试验、出厂检验、防腐、运输(含保护、包装及运输、货到现场车板交货)、保险(交货验收前)、指导安装、调试、备件及专用工具、税费、技术资料和图纸及质保期内的各种备品、备件的供应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
(详见“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标准和要求”)。
2.5交货地点: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
2.6交货期:
2.6.1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所有货物运送招标人现场并具备安装条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B级及以上资质;
具备涵盖蝶阀(DN50-DN350)、截止阀(DN50-DN200)、球阀(DN50-DN200)、止回阀(DN50-DN300)闸阀(DN50-DN350)的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的型式试验证书
3.2投标人还应在业绩、资金、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3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愿意参加的潜在投标人,从2026年10月27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登录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在公告期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答疑、补遗、澄清等文件内容,不管投标人是否下载,均视为已知晓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有关事宜。
本项目不需要报名,直接投标。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具体开标地点详见一、二楼大厅显示屏。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
地址: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北路二号
联系人:张**
电话:023******88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栋20楼2001室
项目负责人:彭**
电话:023******0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重** 址: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北路二号联 系 人:张** 话:023******8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五里店五简路2号A栋20楼2001室项目负责人:彭** 联系电话:023******02
1.1.4 招标项目名称 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一期12万吨/年)普材阀门采购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企业自筹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项目为:“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一期12万吨/年)普材阀门采购一批”包括不限于普材阀门所含设计、制造、试验、出厂检验、防腐、运输(含保护、包装及运输、货到现场车板交货)、保险(交货验收前)、指导安装、调试、备件及专用工具、税费、技术资料和图纸及质保期内的各种备品、备件的供应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
(详见“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标准和要求”)。
1.3.2 交货期 1、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所有货物运送招标人现场并具备安装条件。
1.3.3 交货地点 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
1.3.4 伴随服务要求 附属服务内容:运输、保险、安装及现场服务。
1.3.5 质量保证期 双方签署安装验收合格报告后12个月
1.3.6 质量要求 全新,未用过,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及能力 本次货物采购招标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应满足如下要求:1. 营业执照(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B级及以上资质;
具备涵盖蝶阀(DN50-DN350)、截止阀(DN50-DN200)、球阀(DN50-DN200)、止回阀(DN50-DN300)、闸阀(DN50-DN350)的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的型式试验证书;
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
2、业绩要求2.1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单个化工行业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普材阀门供货业绩:2.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发票(或合同双方有效资金支付证明)复印件、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可将其他敏感信息删抹,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签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
若合同中无法体现技术指标的可提供技术协议或技术规格书或图纸或业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1)供货合同买方可以是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2)发票(或资金支付证明)为投标人与合同签约买方(或项目业主)之间的发票(或资金支付证明)。
(3)发票(或资金支付证明)金额不作为要求。
3.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特别说明:(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1.9.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1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形式和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6年 11月1 日17:00前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招标人应在2026年11月3日17:30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澄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招标人应在2026年 11月3日17:30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修改。
2.4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形式和时间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以修改的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澄清修改区发布。
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3 报价方式 本合同项按总价结算,但需按单项进行报价,除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外,除双方书面约定变更外,单价不做调整。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报价保留小数点位数的要求仅为方便评审使用,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210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投标报价应完全包含招标文件及图纸(含技术附件、答疑、澄清及修改文件等)要求的供货范围和服务内容及设计、选型、制造、出厂调试及检验、防腐和油漆、供货、运输(含保护、包装及运输、货到现场车板交货)、保险(交货验收前)、现场安装指导、检验、试验、税费、备品备件(开车备件、随机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和图纸、技术服务等,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含税价。
若因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有漏报、缺项的情况发生,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漏报、漏项部分已计入投标报价之中,中标后签订合同时不予调整。
2、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三个部分:A、货物价:货到买方现场交货价;
B、相关费用:一票制13%的全额增值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生产费、检验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验收合格、税费等;
C、质保费用: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内因货物质量问题引起的所有质量问题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等。
D、报价方式:本合同项按总价结算,但需按单项进行报价,除双方书面约定变更外,单价不做调整,结算总价=各单项实际发生数量×对应单项单价;
E、根据甲方实际需求情况,涉及相应货物的增补(若增补规格型号不在本次招采范围内,价格另行协商),乙方应积极配合按双方约定时间补充到货,价格按上述单项价格×数量结算,且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F、根据甲方安装结束剩余货物的情况,如需退货,按上述单项单价×数量结算,且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退货所需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3、投标报价中包含中标服务费,不单独报价。
4、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投标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168万元。
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交货期、结算等正常履约。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交纳方式之一。
(任意一种)方式一
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1. 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
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
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
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
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 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万元整(人民币)。
3. 电子投标保函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时无须再提供电子投标保函的相关资料。
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电子投标保函,并书面通知保函出具机构本项目准予注销电子投标保函。
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保函出具机构协商。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电子投标保函,并书面通知保函出具机构本项目准予注销电子投标保函。
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保函出具机构协商。
方式二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
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万元整(人民币)。
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投标保证金以重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
4.投标人可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项目名称) 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备注是为方便查询保证金,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可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在开标现场备查,或在投标文件中附上“企业基本账户文件复印件交评标委员会查验。
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 023******80转3 。
方式三
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1. 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1)缴纳形式: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
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
投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投标保函。
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招标人保管。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
2. 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万元整(人民币)。
3. 投标人须在纸质投标保函中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
4. 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审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或无法按纸质投标保函注明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进行核验的,视为投标人未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6.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纸质投标保函。
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
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
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
3.4.4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违反投标人须知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上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必须签字或盖章;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份数 1、投标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标明;提供电子文档2份(光盘或U盘)。注:电子文档包含所有投标文件,仅作为存档使用,不作为评审依据。
3.7.5 装订要求 1.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
所有投标文件不论使用任何方式进行装订,必须保证投标书装订牢固,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装订(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统一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提示:投标人可以自制文件袋及大袋、自行装袋密封并盖鲜公章)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密封,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4.1.2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废盐综合利用联产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一期12万吨/年)普材阀门采购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 在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接受投标文件结束时间:2026年 11 月 19 日10 时30分(北京时间)接受投标文件开始时间:接受投标文件结束时间的前30分钟开始受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具体详见开标当天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开标安排。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接受投标文件结束时间(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4. 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投标人可对自己的投标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投标文件密封完好。
5. 汇总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5.1 展示以电子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保函有效期及是否具有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属性等。
电子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5.2 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5.3展示以纸质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并记录在“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中,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
5.4展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并推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6. 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
7.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8.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文件大袋、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技术部分袋;
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 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 3 名为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少于 3 个的则按实际数量推荐。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交货期;
投标业绩名称;
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
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7.6.1 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2、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
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
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
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
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
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合同金额的5% 。
(4)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5)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10 补充内容、招标服务费
10.1 异议、投诉处理 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监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人或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请求及主张;
(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 投标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或者投诉;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异议、投诉受理单位: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3******88
10.2 关于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10.3 其他 1、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人如果中标,约定按照以下“货物招标”所列费率执行、以中标的投标总报价为计费基数下浮20%计取(不足2万按2万元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费计入投标总报价内。
中标金额 招标类型(万元) 货物招标
100以下 1.5 %
100-500 1.1 %
500-1000 0.8 %
1000-5000 0.5 %
5000-10000 0.25%
10000-100000 0.05%
注:招标代理费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投标人应将此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但不单列;
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上述费用。
2、中标人应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文件执行。
此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交易中心一次性交纳。
投标人应将此费纳入投标报价中,不得单独列出。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项目货物采购及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1.1.2招标人:见**。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伴随服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质量保证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6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营业执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质证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货物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
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允许偏差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文件的偏差项数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11.5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商务要求
(5)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标准和要求
(6)合同条款及格式
(7)投标文件格式
(8)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提出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招标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澄清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清楚知晓澄清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澄清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的修改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内容。招标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修改内容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清楚知晓修改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修改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投标函部分
二、商务部分
三、技术部分
四、资格审查资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其相关规定填报。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
(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交纳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内容和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文件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时间、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无异议和投诉,或异议和投诉不成立,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