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石油化工 2026-10-27

2026年9月份物资采购计划A14-03-WⅠ-202609采油采气用调剖堵水剂聚合物微球类竞争性谈判项目二次谈判采购公告

原文出处 公开渠道汇总 本条公告由公开渠道汇总,正文未标注发布平台,也未附原文直链。本站已保留公告全文,可直接在下方查阅。

公告要点

省份
辽宁 盘锦
预算
94.92 万元
投标截止时间
2026-11-04 08:00 明天截止
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隋女士 联系 180****3403、1793750400000
已脱敏 18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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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预算金额(元): 646360 省份: 辽宁 城市: 盘锦市 联系人: 隋女士 联系电话: 180****3403 报价截止时间(时间戳): 2026-11-04 08:00 公告正文:

2026年9月份物资采购计划A14-03-WⅠ-202609采油采气用调剖堵水剂聚合物微球类竞争性谈判项目二次谈判采购公告相关说明

标书款支付:

平台支付支持使用线上扫码支付。

CA办理:

参与投标需具备企业CA证书,请及时参考帮助信息中的操作手册完成证书办理,以免影响投标。

帮助信息:

平台相关操作手册可在门户专区 - 帮助中心查看。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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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份物资采购计划A14-03-WⅠ-202609采油采气用调剖堵水剂聚合物微球类竞争性谈判项目二次谈判采购公告

2026年9月份物资采购计划A14-03-WⅠ-202609采油采气用调剖堵水剂聚合物微球类竞争性谈判项目二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9月份物资采购计划A14-03-WⅠ-202609采油采气用调剖堵水剂聚合物微球类竞争性谈判项目二次。

1.2采购项目概况:2026年9月份计划。

1.3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

1家,成交份额:

第一名:100%;第二名:;第三名:……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B)

2.1采购范围:非依法必须招标。

2.2交货期:2026年12月31日。

2.3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2.4物资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见明细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及条件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其他证明设立登记的许可文件。

投标人应为本包产品的生产商(投标人需提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的台账、图片、购置发票;

营业执照、生产场地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集团公司供应商资源库中的有效的一级物资供应商,且准入产品品种与采购产品品种一致。

投标人资格及条件2:2、投标人应具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认可证》,认可证中必须包含投标产品。质量认可证涵盖标准,且在集团备案内容,需满足招标技术要求。

投标人资格及条件3:3、投标人必须提供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需提供检验机构资质)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29-2013)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当投标人投标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材料、组分等因素有较大改变,可能使其危险性发生改变时,应重进行鉴定。

如均未发生较大改变,投标人需提供该产品分类报告并做出投标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材料、组分等因素未发生较大改变的相关说明和承诺,该分类报告结果视为有效,否则否决投标),并提供与之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符合GB/T16483-2008要求)。

投标人资格及条件4:4、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以来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需提供检验机构资质)出具的投标产品满足《采油采气用调剖堵水剂聚合物微球类技术规格书》要求中全部参数指标的检验报告(严禁使用含有机氯负面成分,报告中有机氯指标按0.00%进行质控);

产品检验报告的委托人或送检单位必须为投标人(原件备查)。

投标人资格及条件5:5、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产品的有效成分明细及含量,需要技术保护的产品至少要提供主要有效成分的大致类别和含量,对于《国家危化品目录》中收录的物质,必须将名称及含量明示。

按集团公司《油勘2021-215号》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必须满足《油田化学剂负面清单》组分要求,否则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资格及条件6:6、在集团公司云梦泽智慧平台中具有物料组A14080204的准入,且供应商准入状态及对应物料组准入状态均为正常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在云梦泽智慧平台发布,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供应商,请于北京时间公告发布时间至2026-11-0223:59:00严格按照下列步骤完成采购文件购买:

登录云梦泽智慧平台(*****)参与并购买电子采购文件。

(具体操作详见:云梦泽智慧平台>通知公告>操作说明中的“投标人用户手册”的相关章节,平台的

操作问题咨询电话:956100转6)。

4.2采购文件每套售价为200.00元人民币,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供应商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售后不退,应自负其责。

4.3采购文件下载:潜在供应商在4.1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参与并购买电子采购文件操作后,即可在“我的项目”中下载采购文件。

4.4本次招标项目为全流程网上操作。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下同):2026-11-0408:00(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云梦泽智慧平台(*****outportal/)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具体操作步骤见下:

①在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前,请确保完成响应文件的制作生成(具体可参考操作手册中制作投标文件的相关章节)。

②登录云梦泽智慧平台,进入到投标业务系统的【投标人端】。

通过点击顶部导航栏的“招标投标”按钮,进入【招标投标系统首页】,再点击“进入系统”按钮,进入【投标端业务系统】③找到递交入口,在投标人端的相关项目管理-投标-进入项目-网上投标路径下,找到响应文件递交的操作界面。

点击“递交”按钮,上传已制作好的响应文件,并确认签名。

特别注意:为避免受网速及网站技术支持时间的影响,建议于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之前完成网上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

5.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成功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将不被系统接受,视为主动撤回响应文件。

5.3开标地点(网上开标):云梦泽智慧平台(*****)(所有供应商可登录云梦泽智慧平台在线参加开标仪式)。

5.4谈判代理服务费

完成项目谈判后,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签发前一次性向物资分公司(招标中心)支付该项目的谈判代理服务费9763元人民币(含税)。成交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缴纳代理服务费:

通过企业账户(不接受个人名义)以电汇形式缴纳代理服务费。

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账户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银行账号:0714001719300066193

银行行号:10223200002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渤海支行

注:

(1)为便于财务月末对账,月末最后两天(工作日)请成交单位不要缴纳谈判代理服务费。

(2)成交人公对公汇款时在摘要、用途、附言处必须备注上谈判文件编号(无需备注“代理服务费、项目编号”等字样)。

(3)从即日起,谈判代理服务费发票为数电票,交款后开具谈判代理服务费发票,如系统中预留的手机号或邮箱未收到提醒,请自行到电子税务局下载发票。

(销售方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发票咨询电话:隋女士042******20。

6.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为云梦泽平台在线开启,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登录云梦泽平台招标投标专区参加在线开启会议,供应商未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采取视频会议远程开启的,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在云梦泽(*****

((*****)上发布。

8.联系方式

采购人(或采购执行人):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

联系人:隋**

电话:180******03

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商务中心

2026年10月27日

合同编号:LHYT-WZGS-2026-MM

化工产品销售合同

(液态产品)

项目名称:堵水调剖剂-A14--庆阳-

买方(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卖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辽宁省盘锦市

买方(简称“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164843620

法定代表(负责)人:齐振林

卖方(简称“乙方”):

住所: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负责)人: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采油采气用调剖堵水剂聚合物微球类产品销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产品及其标准

1.1产品

本合同项下销售的化工产品名称、数量及其标准等相关信息如下:

1.1.1产品名称:采油采气用调剖堵水剂聚合物微球类

1.1.2质量标准:采油采气用调剖堵水剂聚合物微球类采购技术规格书,或质量部审核通过的满足技术要求的企标。

1.1.3计划数量:40吨。

1.1.4前述计划数量为甲方预计可购买数量,实际数量以甲乙双方最终结算量为准。

2价格及支付

2.1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税率为,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合同价款的构成:货款、13%增值税、运费、包装物使用费、装卸费及其他杂费。包装物使用费是指乙方提供包装物,货物完成交付后,包装物由乙方回收。

在履行合同期间,每一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因履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

任何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在中国境外引起的乙方应缴的税费均应由乙方承担和缴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税率政策发生变更调整的,本合同的执行税率也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已结算款项不调整。

2.2本项目结算方式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2.2.2:分期结算:月结。

2.3甲方验收合格后3日内,乙方应将经过合同履行(付款)审查审批后的结算资料及正式等额增值税发票交至甲方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价款的支付。

2.4外部合同、非封闭结算关联交易合同履行(付款)审查审批程序:

2.4.1网下审查程序:甲方所属单位承办部门→甲方所属单位价格管理部门。

2.4.2网上审查程序:甲方所属单位承办部门→甲方所属单位财务部门。

2.5乙方未在2.3条约定的期限内将经过合同履行(付款)审查审批后的结算资料及正式等额增值税发票交至甲方财务部门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的,每逾期一日,甲方付款期限对应顺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6本项目结算价款支付方式为:

中小企业一次性支付方式:经过甲方验收且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支付100%银行存款。(质保金除外)中小企业采取分批验收结算的,每批次经过甲方验收且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支付100%银行存款。(质保金除外)

大型企业支付方式:正式结算后,挂账期满90日后30日内支付50%银行存款;

挂账期满180日后30日内再支付50%银行存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选择现金折扣或开具商业汇票方式提前付款,现金折扣率根据甲方或其上级财务部门不定期公布的当期折扣率为准。

关联交易:本项目属于封闭结算关联交易管理范畴,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结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付款。

(最终按卖方企业类型选择支付条款,以上保留其中一条)

2.7收款账户

对于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2.8开具发票所需信息

甲方的发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07164843620

开户行名称:盘锦市工商银行辽河油田支行

开户行账号:0714000209221028442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

电话:042******55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发票信息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对开票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2.9上述付款的前提是乙方工作成果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式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结算资料。否则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直至收到前述发票及资料,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交付

3.1交付方式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产品以下款约定的方式进行交付:

乙方或乙方委托第三方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在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5小时内组织卸货。

自产品通过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运送产品的槽车出口法兰时,产品交付完成。

乙方自行运输,应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若委托第三方单位运输,则第三方单位应从事危险化品道路运输且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

3.2交付时间及地点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化工产品的交付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前(分批)送达,交付地点为兴东物资供应中心。

3.3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3.3.1双方同意,自产品交付时起,产品的所有权由乙方转移至甲方,交付后,因产品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存储、装卸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产品交付后的所有权益由甲方享有,产品交付后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损毁、灭失)和安全环保责任也由甲方承担。

3.4费用承担按照以下第款约定的方式执行:

由乙方负责运抵甲方指定地点,期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配送。

乙方或乙方委托第三方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乙方负责卸货。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卸货所造成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费用增加、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4计量

4.1如对计量有异议,根据交付方式不同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卸货地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4.2兴东物资供应中心指定人员计量质检。

5验收

5.1产品质量以产品出厂(库)时生产企业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结论为准。

甲方在接收乙方产品同时,应及时对产品质量等进行检验和确认,如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须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5.2如甲方认为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交付产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是最终结论,双方均受其约束。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3因产品交付后,甲方未及时提货(或接收产品)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超期存储而产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5.4其他约定:

5.4.1标的物的质量控制,按照合同附表中对应的标准或技术要求执行

5.4.2经验证或检验不合格且未投入使用的货物,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货物质量指标分为主项指标与非主项指标:

(1)主项指标:初始粒径、分散性、可分离固形物、粘度、封堵率

(2)非主项指标:外观、密度等。

5.4.3本合同项下货物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出厂之日起计算。

5.5包装标准:技术规格书或质量部审核通过企标执行-使用25升塑料桶包装运输,也可按用户要求。

5.6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要求:包装物由乙方回收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回收。乙方接到用户回收通知后,在30天内完成包装物回收,并与用户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未完成回收的包装物,扣除该批货款金额的10%,另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7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8化学剂成分须严格符合《油田化学剂成分负面清单》中禁止使用成分和限制使用成分要求,同时,成品中的有机氯、有机硅、有机硫含量须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

6安全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其应遵守下列安全条款:

6.1产品交付过程中,一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双方均负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责任方由政府部门确认)承担。

6.2双方应保证产品装卸场所、运输车辆及其设施符合安全、环保规定。

6.3其他约定:

6.3.1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未尽事宜,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相关要求。

6.3.2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6.3.3乙方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严格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要求编写,不得增减条款;

《安全技术说明书》中隐瞒其危害成份及须说明的注意事项,造成甲方生产安全环保及人身伤害的,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并取消该企业供货资格。

到货验收时提供有效的《质量认可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

6.3.4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及包装物,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人身健康方面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因乙方所供产品及包装物原因而引发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等方面的事故或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3.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改变化学品配方、工艺流程时,应当开展化学品反应风险评估和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及时将对应的安全风险及时上报给甲方。

7乙方的权利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以外,乙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7.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所交付产品的全部价款。

7.2产品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乙方所有。

7.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产品。

7.4承担本合同项下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

7.5在产品交付前,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为免疑义,乙方不承担因甲方延迟自提或接收产品产生的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

7.6其他约定:由于石油专用化工产品的特殊性,乙方按合同要求送货后,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包括产品的正确使用、现场施工指导、废弃物处理方法及现场提出的相关服务等内容。

8甲方的权利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以外,甲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8.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乙方所交付产品的所有权。

8.2产品在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甲方所有。

8.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乙方所交付产品的全部价款。

8.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收乙方所交付产品。

8.5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后,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为免疑义,产品实物交付后,乙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交付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损毁、灭失风险的转移。

8.6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产品置于交付地点,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接收的,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自甲方违反约定时起由甲方承担。

9诚信合规

9.1合同双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经营活动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诚信、合规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合同文件。

9.2甲方(包括其关联方、代理商、供应商、服务商等,下同)声明,已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的直接母公司和/或最终母公司门户网站(*****,并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遵守该手册阐明的诚信合规原则。

9.3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或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

不得为下述目的向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款项和报酬:(1)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作出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国家工作人员对政府机构开展的工作施加其影响;

(3)诱使或奖励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不当行为或发挥不当作用。

9.4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应确保其行为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商业惯例、行业准则及乙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行事,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给予乙方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回扣;

资助出国、房屋装修;

免费提供通讯和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报销或承担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费用;

给予就业机会等非财产性利益;

(2)擅自与乙方工作人员就本合同项下所销售产品、产品价格、验收、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9.5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前述合规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流程,开展合规教育培训,落实违规责任追究;

(2)确保在其账簿和记录中准确地记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交易,以便真实反映所涉及的业务活动。

收到乙方书面要求后5日内,甲方应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证明其已采取相关措施。

9.6如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上述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甲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整改。

因甲方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费用、罚金和罚款等,并保证乙方免责;

同时,乙方有权视甲方违规程度同时或单独采取不同救济措施,包括要求甲方停止违规行为、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产品全部价款0.01%的违约金、解除合同、取消甲方市场准入资格等;

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9.7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向甲方主动索取或接受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1)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索要赞助、回扣,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收受交通和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

(2)接受甲方提供的房屋装修或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甲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3)参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婚丧嫁娶等活动;

(4)在甲方报销任何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5)向甲方和相关单位介绍乙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乙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同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分包、提供服务和劳务等经济活动;

(6)向甲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商或要求甲方和相关单位购买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如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主动向乙方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非人为)、雷击、雪灾、海啸、风暴潮、台风、泥石流、滑坡、瘟疫、流行性疾病等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戒严、暴动、恐怖袭击、罢工、内乱等社会事件及政府征用、征收、禁令等行为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10.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迟延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

10.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10.5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5日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在5日协商不成则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

11保密

11.1双方同意,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其他商业、技术、管理及财务信息(合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另一方支付产品全部价款0.1%的违约金。

如该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另一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

11.2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在从对方获得前,一方已经掌握且对方不反对披露的信息

(2)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但该等信息为公众所知是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除外

(3)一方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4)依一方的书面授权而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11.3本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履行完毕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11.4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后2年。

12通知

12.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2.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通知均可通过传真、邮递、快递、电子邮件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下地址:

(1)甲方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联系人:安**

联系电话:042******90

(2)乙方名称:

联系人:

联**:

12.3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传送,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4)由电子邮件发送,以发出通知一方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投递对方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收到被通知一方阅后自动回执)的当日。

12.4双方的通讯地址可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

12.5双方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已签收。

违约责任

13.1乙方违约责任

13.1.1乙方未按期交付,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部分货款金额0.1%的违约金,同时负责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

13.1.2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质量要求供货,应当承担产品相应价款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13.1.3甲方作出退货处理的,乙方应在3日内将货物自行运回。

乙方逾期未运回的,甲方有权按逾期货物合同价款的0.1%/日向乙方收取保管费,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双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与纠纷。

因乙方未及时运回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6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13.2甲方违约责任

13.2.1甲方迟延验收并接收产品或拒绝验收并接收产品的,每迟延一日,应当承担相应价款0.01%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13.2.2因甲方原因,迟延支付合同结算价款的,应当以迟延付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化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根据延迟天数支付迟延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但利息总额最高不超迟延付款本金的0.1%。

13.3当一方出现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另一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3.4发生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3.5本合同生效之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14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进行解释。

14.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以下方式解决:依法向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按实际谈判企业类型选择争议解决条款)

14.3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5合同变更与解除

15.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或解除。

15.2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单独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或拒绝提货或接收产品的,超过10日,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5.3一方行使解除权的,不影响该方对另一方有权主张的其他违约救济方式。

15.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保密和争议解决等条款的效力。

15.5因合同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和/或时限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16合同生效与其他

16.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最终按实际谈判企业类型选择生效条款)起生效。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最终按实际谈判企业类型选择生效条款)后方为有效。

该等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甲方指定安峰为本合同履行负责人,甲方授权其代表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付、接收相关资料及在相关履行资料上签字,如无甲方书面明确授权,其他任何人无权代表甲方履行前述职责。

16.4本合同一式2份,乙方执1份,甲方执1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采油采气用调剖堵水剂聚合物微球类采购技术规格书附件2:标的明细表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化工产品销售合同(液态产品)》(合同编号:)签署页】

买方(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油田化学剂成分负面清单

(一)禁止使用成分(8种)

序号 禁止成分 CAS编号 禁止依据 参考分析方法

1 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 25154-52-3;

84852-15-3;

9016-45-9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2017年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33285-2016)2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斯德哥尔摩公约;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2017年 《氟化工产品和消费品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4169-2009)《食品包装材料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3243-2009)《涂料中全氟辛酸及其盐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8606-2012)3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 335-67-1(全氟辛酸) 斯德哥尔摩公约;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2020年 《氟化工产品和消费品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4169-2009)《食品包装材料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3243-2009)《涂料中全氟辛酸及其盐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8606-2012)4 氰化物 -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2020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定性法》(GB 500936-2016)《土壤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HJ 745-2015)5 放射性物质(铊及铊化合物) 7440-28-0 (铊)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2020年 《土壤和沉积物铊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080-2019)6 六价铬化合物 18540-29-9(铬)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2017年 《土壤和沉积物六价铬的测定碱溶液提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082-2019)7 铁铬盐*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49-2015)《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0-2015)《固体废物 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8 双氧水 7722-84-1 大连7.16事故,大港12.9井口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氢残留量的测定碘量法、钛盐比色法》(GB 5009.226-2016)注:禁止使用成分,是指油田化学剂含有表中所列成分,必须禁止使用。

(二)限制使用成分(25种)

序号 负面清单 CAS编号 限制值(mg/kg) 限制依据 参考分析方法1 汞及汞化合物 7439-97-6(汞) 15 《水溶性油田化学剂环境保护技术要求》(SY/T 6787-2010) 《水质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97-2011)《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694-2014)2 砷及砷化合物* 7440-38-2(砷) 75 《水溶性油田化学剂环境保护技术要求》(SY/T 6787-2010)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694-2014)《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3 镉及镉化合物* 7440-43-9(镉) 20 《水溶性油田化学剂环境保护技术要求》(SY/T 6787-2010) 《固体废物铅、锌和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6-2016)《固体废物铅和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7-2016)《固体废物 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4 铅及铅化合物* 7439-92-1(铅) 1000 《水溶性油田化学剂环境保护技术要求》(SY/T 6787-2010) 《固体废物铅、锌和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6-2016)《固体废物铅和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7-2016)《固体废物 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 2016)《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5 镍及镍化合物* 7440-02-0(镍) 20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铜、锌、铅、镍、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19)《土壤和沉积物无机元素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HJ 780- 2015)6 铜及铜化合物* 7440-50-8(铜) 360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铜、锌、铅、镍、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19)《土壤和沉积物无机元素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HJ 780-2015)7 二氯甲烷 75-09-2 20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2-2016)《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6-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 2011)《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5-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41-2015)8 三氯甲烷 67-66-3 1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2-2013)《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6-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2011)《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5-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41-2015)9 四氯化碳 56-23-5 36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2-2013)《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6-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 2011)《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5- 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41-2015)10 氯乙烯 75-01-4 4.3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2-2013)《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6-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 2011)《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5- 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41-2015)11 1,1-二氯乙烯 75-35-4 2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2-2013)《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6-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 2011)《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5- 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41-2015)12 三氯乙烯 79-01-6 2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2-2013)《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6-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 2011)《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5- 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41-2015)13 四氯乙烯 127-18-4 183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2-2013)《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6-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 2011)《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5- 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41-2015)14 氯苯 108-90-7 10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2-2013)《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2011)《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41-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42-2015)15 六氯苯 118-74-1 1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5-2017)《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921-2017)16 苯乙烯 100-42-5 129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2-2013)《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2011)《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41-201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42-2015)17 硝基苯 98-95-3 76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18 苯胺 62-53-3 663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19 萘 91-20-3 7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5-2016)《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补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 2011)《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41-2015)《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20 2,4-二硝基甲苯 121-14-2 52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21 苯并[a]蒽 56-55-3 151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84-2016)《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5-2016)《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22 苯并[a]芘 50-32-8 15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84-2016)《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5-2016)《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23 苯并[b]荧蒽 205-99-2 151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5-2016)《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84-2016)《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24 苯并[k]荧蒽 207-08-9 15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5-2016)《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84-2016)《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25 二苯并[a,h]蒽 53-70-3 15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5-2016)《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84-2016)《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注:

1.限制使用成分,是指使用的油田化学剂中相关成分含量必须控制在表中所列限制值以内,若超出则禁止使用。

2.*样品中含有硅酸盐成分,则样品前处理及试样检测方法均采用本清单中所列参考分析方法;

若油田化学剂样品中不含硅酸盐成分,则采用《水溶性油田化学剂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方法》(SY/T6788-2020)中所列方法进行样品前处理后再采用本清单中所列参考分析方法检测。

0/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Y25781-2024

原油内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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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发布2024-09-15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原油基属的确定

5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6检验规则…

7判定规则

8包装、储存和运输

9安全…

10文件的实施

1

Q/SY25781-2024

Ⅱ

2

2

3

3

3

5

5

I

Q/SY2578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参考GB36170--2018《原油》制定,修改了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限值要求,增加了有机硅含量指标,增加了300℃前馏分有机氯含量指标。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庆油田设计院有限公司(石油工业原油及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油气和新能源分公司、炼化和新材料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四川石化分公司、华北石化分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石油工业油田化学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学军、于洪洲、张茜茜、肖啸、姜凯、汪威、余庆龙、靳明恂、李泽勤、畅孝科、何中凯、陶秀敏、孙向东、陈其新、苟科、武立业、杜玉栋、马刚、舒勇、魏哲、谭为群、宋守国、付玥、王玉伟。

本文件审查专家:包亚岭、赵金法、卓文滨、黄山红、于涛、司伟、陈鹏、田爱民、郑仁新、姚庆、刘长跃、刘岳峰、戴昊、张赫、施斌、宫勋

I

Q/SY25781-2024

原油内控指标

警示:如果不遵守适当的防范措施,本文件所属产品在生产、运输、装卸、贮运和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本文件无意对与本产品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提出建议。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原油基属的确定、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包装、储存和运输、安全及文件的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生产并通过国家管网或直接供给集团公司所属炼化企业的自产原油

相关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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