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745509202610260642026年10月河钢月度集采—ATOS比例阀项目
公告要点
- 项目编号
- ____)采购,已缴纳履约保证金¥____元
- 省份
- 河北 石家庄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10-29 10:38 已结束
- 联系人
- 高经理13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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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河钢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省份: 河北 城市: 唐山市 联系人: 高经理、弓经理 联系电话: 139****0063,187****9275 报价截止时间(时间戳): 2026-10-29 10:38 公告正文:
XJ74550920261026064 2026年10月河钢月度集采—ATOS比例阀项目
招标企业:河钢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10-27 10:38:30
截止时间:2026-10-29 10:38:30
物料信息
标地描述 采购数量 数量单位 规格 标地税率 交货期 备注比例减压阀 RZGO-A-033/210 1.0 件 13.0 2027-01-05 00:00:00公告信息
供应商资格等要求详见公告附件中采购文件
公告附件
公告附件:*****
公告附件:*****
更多详细信息咨询及报价地址:*****
采购申请编号 行项目号 物料编码 标准物料编码 标准物料描述(短) 标准物料描述(长) 标准码数量 计量单位(标准/子公司) 需求公司 交货日期 成本中心编码 成本中心名称 采购申请部门(工厂) 技术要求145202609170105 23 12300502500061 12300502500061 比例减压阀 RZGO-A-033/210 比例减压阀 图号/型号:RZGO-A-033/210;
通径:6CM;
额定压力:21MPa;
控制类型:电压控制;
原制造厂家:ATOS 1.000000000 件 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 2027-01-05 8006360002 8000河钢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谈判采购文件
2026年
一、项目内容
河钢集团供应链管理公司(简称采购人)现对河钢集团集采备件进行谈判采购,诚邀报价人参与。采购明细见河钢供应链管理平台(简称供应链平台)。
二、报名时间:
以供应链平台公告为准。
三、报名条件:
名词释义:
代理:一级代理指由品牌原厂直接授权,从厂家直接拿货签订采购合同,是品牌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第一层授权合作方;
二级代理指不直接对接品牌原厂,而是由品牌原厂书面允许转授权的一级代理商授权,在指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代理销售其产品,提供售前咨询、售后服务的供应商。
1.供应商基础准入要求:(1)品牌方一级代理、或获得有品牌方转授权权利的一级代理赋予授权的二级代理,授权范围最低覆盖河钢集团整体。
报名时需提供代理证明,二级代理要求有一级代理转授权证明及一级代理赋予其该品牌代理销售的授权。
(2)交货时需提交证明其正规供货渠道的有效证明。
(3)提供相关物料的业绩(合同+发票)。
2.供应商持有省级工信主管部门认定、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企业资质,或持有工信部认定、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资质的,报名可豁免注册资本、在册员工数量指标限制。
申请豁免须同步上传:①对应发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认定证明材料;②本次采购同类物料业绩证明(合同关键页、验收材料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享受豁免,须执行原资格条件。
3.供应商(或其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公司)与集团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事项,供应商需提供情况说明,并且经法务部门、采购部门评审合格后方可报价。
4.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为生产制造商的,报价人须保证所供货物为其自行生产并使用其自有品牌;
要求为代理商的,报价人须保证所供货物必须与代理品牌保持一致。
经查实,报价人所投货物存在非自产、非自有品牌情形的(对于要求为生产制造商的)或所投货物存在非代理品牌的(对于要求为代理商的),采购人有权否决其报价、取消其中选资格;
已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弄虚作假追究相应责任。
5.报名截止前,报价人须按第十条规则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将银行凭证交与第五条中的商务咨询联系人以免影响报名。
四、资料提供方式
供应商在报名截止前,在供应链平台“公开报名”-
“上传补充资料”中上传对应的全部报名资料。未提供报名资料的,该供应商报名无效。
大型电商平台需要提供所代理生产商的报名资料。
五、联系方式
1.商务咨询
联系人及电话:高经理139******63
2.技术参数咨询
联系人及电话:弓经理187******75
六、报价要求
1.所有报名供应商均可报价。经评审合格的供应商报价有效
2.报价时间:以询价单中报价时间为准。
3.报价规则:
3.1本项目全部采购物料均设置采购预算单价/总价,如果供应商所参与的单项物料最低报价或整体报价最低价超出对应预算单价/总价的,采购人有权直接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且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责任。
3.2供应商应登录供应链平台进行报价,供应商在以现金支付货款的条件下,报价货币为人民币(CNY),报“到厂价”(含运费,不含税,元)。供应商如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报价,报价无效。
4.报价品牌:报价时必须在询价单“报价品牌/厂家”中填写报价产品的唯一品牌(或生产厂家名称),如果填写的不是品牌(或生产厂家)的或多个品牌(或生产厂家)的,报价无效,送货过程中严格按照“报价品牌/厂家”进行验收。
5.有效期
报价有效期(自报价之日至商品上架之日的时间区间):3个月价格有效期(自商品上架之日至下架之日的时间区间):详见询价单中有效期。
6.本次采购成交后,采购人与中选供应商按照本次成交的供货范围、中选单价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在约定价格有效期内,采购人就本次采购清单范围内品类产生新增采购需求的,在该价格有效期内,按本次成交单价直接与成交供应商另行签订独立采购合同,供应商须按原中选价格履约供货。
7.其他:系统识别多家供应商报名、报价IP地址一致的,所有供应商均取消本次报名(报价)资格。
同时要求供应商2个工作日提交自证材料,供应商逾期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无法合理解释IP异常情形,按涉嫌串通投标处置。
全部自证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复印件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材料不予采信。
自证材料包含:
加盖公章的网络拓扑说明文件,写明IP归属运营商、公网IP,说明多家供应商共用同一出口IP的成因,例如集团统一办公网络、共享园区、联合办公、VPN云办公、云服务器代报价等,描述完整网络架构。
运营商证明材料:宽带办理回执、合同复印件;多家主体共用宽带的,提供全部使用方说明
无法提供运营商资料的,可提交加盖公章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协议体现多家企业共用办公场所。
完整IP归属查询页面截图(含查询网址、查询时间)并加盖公章。
七、中选原则
经谈判,预算价格内最低价中选。
八、中选候选人公示
本次采购在初步选定中选供应商后,在供应链平台公示。
九、供货区域
详见询价单中“指定下单公司”列出的具体河钢集团子公司,若未具体指明子公司的,则供货区域为河钢集团所有子公司。
十、履约保证金
1.收取规则
所有报名供应商均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按万元整数倍收取(四舍五入原则),最低1万元,最高20万元。
初次报名的供应商,按1万元缴纳履约保证金;历史中选没有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按其上一年期间与河钢供应链签订的采购合同总金额(不含税)的2%补交履约保证金(以通知为准),供应商以电汇方式交纳保证金(汇款凭证发给本采购文件联系人)至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河钢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8111801011800853271
银行行号:302121024115
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供应商不再与河钢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作,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①无正在执行的有效合同;②最后一批交付货物满一年质保期;③没有未完结的不良事项及质量异议。河钢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无异议后,按退款流程退还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扣款通知书格式
致:XXX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贵司参与XX项目(项目编号:____)采购,已缴纳履约保证金¥____元。
因XX原因,依据《出卖人不良事项处理规则》、《质量问题认定标准及处罚规则》第X条约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扣除贵司¥____元履约保证金。
□情形1:零履约未发生应税销售,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
□情形2:已部分履约,由贵司按原货物适用税率(1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冲减对应金额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特此通知。
采购人(盖章):河钢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4.预中选供应商违约处罚
4.1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前,供应商无故放弃中选资格,每次扣2分,扣除响应保证金1万元;2次放弃中选资格的,禁止参加报价资格6个月;连续1年内放弃中选资格大于等于3次的,取消2年内参加报价资格。
4.2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无故放弃中选资格或者不履约,扣6分,扣除响应保证金1万元,取消半年内参加报价资格。
4.3合同签订后无故不履约的,详见附件一合同模板中的附件1、2部分。
5.履约保证金扣款后的发票处理
合作期间,因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采购人扣罚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的,按销售折让处理,供应商就被扣除或没收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开具原因选择“销售折让”。
十一、合同授予
1.签订合同
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签订合同(具体采购合同文本,详见附件一),采购量为预估量,如使用区域当期实际计划需求为零,则有可能不签署合同或不产生实际供货。
2.质量保证金
无
3.其他合同条款
详见附件1《工业品买卖合同》。
十二、供应商送货流程(该过程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供应商先在工业品超市系统发起发货申请,并同步发出实物货品。
货物送达属地供应链分公司云仓后,云仓业务人员核对到货物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外观,确认与订单信息相符后办理系统入库,随后在系统中执行出库暂存操作(此时单据状态为暂存,钢厂签字确认的出库单送回至云仓后,再在系统操作正式出库),打印出库单据交予供应商。
供应商持云仓出库单并将物料送至钢厂,钢厂业务人员验收合格收货后,在云仓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同时通过ETM设备完成验收入库,再向供应商出具钢厂入库单据。
供应商将钢厂签字确认后的云仓出库单返还至云仓,云仓确认后完成出库操作,整个送货全过程均需通过铁铁点达打卡并上传相关回单。
河钢供应链公司铁铁云仓在工作中给河钢集采业务提供支撑,是河钢集团要求必须执行的流程,不经上述流程的将无法完成各钢厂收货,继而影响后续结算。
十三、云仓服务(可选且非免费服务)
以上流程若供应商选择云仓配送或代办服务,部分流程将由云仓承接办理。
例如:供应商若选择云仓配送服务,仅需将货物通过干线物流或快递送到云仓即可,后续配送到厂、单据办理及回单均由云仓执行负责;
若供应商选择云仓代办服务,仅需将货物通过干线物流或快递到云仓,由云仓协助指导供应商送货至钢厂,办理相关单据的签字和回单邮寄。
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铁铁云仓服务协议》。
十四、其他
1.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釆购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保密
参加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语言文字
采购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附件一
工业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合同编号:XX
买受人:供应链签订时间:XXX
采购方式:铁铁工业品超市下单签订地点: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就出卖人向买受人供应工业品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业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等(详见下表)
单位:元
序号 工业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含税) 货款总额(不含税) 货款总额(含税) 交货时间 ERP物料编码 备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不含税货款总额:税额:税率13%
第二条质量责任与技术标准
1.技术执行标准:出卖人供货须符合国家标准(填写标准代号,下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买受人有图纸、技术规范要求的,严格按照买受人提供图纸、技术要求执行;
如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另行签订技术协议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供货含进口零部件的,出卖人须同步提供报关单、原产地证明文件。
以上绿色部分为可编辑的通用条款,如使用单位对质量、技术另有要求不选通用条款的可单独编辑。
2.质保期限:(1)普通货物:自买受人完成验收、出具入库验收单之日起12个月;或货物到货之日起18个月,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合同单独约定更短、更长质保期的,按专项条款执行。(2)需
安装调试设备:质保期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买受人出具书面验收确认单次日起计算12个月。
以上绿色部分为可编辑的通用条款,如使用单位对质量、技术另有要求不选通用条款的可单独编辑。
3.质量责任:出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缺陷,出卖人无条件履行维修、更换义务,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以上绿色部分为可编辑的通用条款,如使用单位对质量、技术另有要求不选通用条款的可单独编辑。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1.缴纳依据:出卖人知悉并同意,本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缴纳义务、金额标准及管理规则,系依据买受人总公司河钢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采购文件》中关于供应商准入与履约管理的要求制定,是本合同签订及履行的前提条件之一。
出卖人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并提交报名,即视为已充分阅读并接受采购文件的全部条款。
采购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收取规则:所有报名供应商均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按万元整数倍收取(四舍五入原则),最低1万元,最高20万元。
初次报名的供应商,按1万元缴纳履约保证金;
历史中选没有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按其上一年期间与河钢供应链签订的采购合同总金额(不含税)的2%补交履约保证金(以通知为准)。
供应商以电汇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至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河钢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8111801011800853271
银行行号:302121024115
3.履约保证金票据管理:
(1)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出卖人发生违约行为,买受人依据本合同及附件约定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的。
按销售折让处理,具体流程如下:①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说明,载明扣除或没收原因、金额及日期;
②出卖人应就扣除或没收金额向买受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开具原因据实选择(因质量问题的选“销售折让”);
③买受人收到红字发票后相应冲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卖人凭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2)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买受人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出卖人收到退款后向买受人出具收款收据即可。
(3)出卖人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第四条交货时间、地点、收货人、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1.交货地点:买受人厂区指定收货点位,运输、卸货全部由出卖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2.交付时限: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交货时间完成供货。
3.风险与所有权划分: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货物所有权,自买受人完成入库验收、出具入库验收单之日起转移至买受人;验收合格前全部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情形除外。
4.出卖人按期履约、无违约行为的,买受人不得无故拒收货物。
第五条运输方式、费用负担及要求
1.全部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运输车辆进入买受人厂区、库区,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机动车排放最新标准,须使用电动车辆、国六标准车辆。
第六条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出卖人免费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
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技术标准检验出厂,买受人有图纸、技术规范要求的,严格按照买受人提供图纸、技术要求生产。
买受人在收货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验收,入库验收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技术标准执行。买受人出具入库验收单作为验收合格的凭证。
以上绿色部分为可编辑的通用条款,如不选通用条款:使用单位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或期限但验收标准应采购文件质量、技术标准等要求一致。
第九条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等以合格证及装箱单为准。
以上绿色部分为可编辑的通用条款,如使用单位有特殊要求不选通用条款的可单独编辑。
第十条对货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外观、规格、数量异议:买受人验收时发现外观、型号、规格、性能、质量、数量等一项或多项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可拒收不合格批次货物并要求退换;须在发现问题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微信、书面函件任一方式通知出卖人,通知记录有效。
2.内在质量瑕疵异议:货物投入使用后发现隐藏性能、质量缺陷,买受人可在整个质保期内随时提出异议,不受7日通知期限限制。
3.现场处置时效:出卖人收到买受人质量异议通知后,省内须于24小时内(省外72小时内)到场核查、制定处置方案;具体分级处置流程按照附件2《质量问题认定标准及处罚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出卖人发货,买受人验收合格后,出卖人与买受人每月8
日共同确认上月对账单。对账无误后,出卖人按双方确认的对账金额逐笔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收到发票后支付100%货款,保留0%的质保金。
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可选择现款、铁信、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应收账款质押或保理、金融保理等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为铁信、商业承兑汇票时,期限(指付款日到资金兑付日之间的时间)由买受人确定,买受人提供变现途径。
具体最终的结算价格、付款方式和账期以铁铁工业品超市平台结算单为准。
质保期满买受人确认无质量异议后,买受人以现款方式于质保期满后次月向出卖人支付发票总金额0%的质保金。
依据事业部下发的《工业品条线合同结算条款执行通知》,另有要求不选通用条款的可单独编辑,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结算条款。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获取的所有信息保密。未经该信息提供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应保证其雇员及代理人履行本条的保密义务。
本保密协议不因本协议无效、变更、解除、终止或不具操作性而无效,本保密义务无期限限制。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
如果买受人因购买、使用上述商品侵犯或被认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者商号而受到牵连,出卖人负责解决,并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合同的履行问题。
1.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2.一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公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免除责任。
4.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30日的,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基础违约约定
(一)逾期交货责任
1.出卖人无法按期交货的,应提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货物的,出卖人限期补足供货,并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
2.逾期交货满30日或完全无法供货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出卖人按合同总金额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二)包装不合格责任
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须免费退换货,并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货物损毁损失、另行采购价差、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三)货物规格、数量、性能不符约定责任
出卖人交付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性能、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选择拒收的,出卖人限期调换合格货物并承担因调换产生的全部费用;无法调换合格货物的,按本条第一款第2项(逾期30日/无法交货)约定执行。
(四)违规运输车辆责任
出卖人擅自使用不达标车辆运输,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生产停滞等损失的,由出卖人全额赔偿。
(五)信访维稳责任
出卖人应妥善处理自身涉及的信访、劳资、纠纷等影响稳定的事项,不得因此对买受人的生产经营或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若因出卖人上述事项牵连买受人并产生负面后果,买受人有权按次扣除出卖人10,000元至500,000元,该款项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货款不足以扣除的,出卖人另行补足。
(六)买受人退货、拒收约定
1.买受人收货后申请退货,应向出卖人说明合理退货理由,双方协商确定退货方案
2.买受人现场拒收货物,应当书面告知出卖人拒收事由,双方协商后续处置。
二、质量问题处罚
因货物质量引发的问题,具体认定标准及处罚规则详见附件2《质量问题认定标准及处罚规则》。
三、因出卖人原因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十六条反商业贿赂条款
1.买卖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具体条款详见附件3廉政责任书。
3.出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买受人有权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支付出卖人涉及各项业务尚未结算的全部货款
(2)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如因一方或一方工作人员人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
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变更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方可办理。
3.本合同所产生之权利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未尽条款,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6.本合同附件1《出卖人不良事项处理规则》、附件2《质量问题认定标准及处罚规则》、《技术协议》、《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正文效力一致。
附件1
出卖人不良事项处理规则
一、合同、协议签订后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约,单份合同记6分,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
二、出卖人有延期交货等未按照约定供货但仍能交付货物的情形的,每次计2分并扣履约保证金2000元;
如当月发生多次,计分和保证金扣除累加,相关记录永久记入供方质量评价档案。
同一供方单季度累计3次及以上一般质量问题,直接列入失信供方名单,暂停全部集采业务合作。
三、出卖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河钢集采业务资格:1.出现向相关业务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等商业贿赂行为的;2.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财务危机、经济纠纷、社会事件等事项的;3.与买受人集团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
四、出卖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取消河钢集采业务资格并扣除全部履
约保证金:1.提供虚假资质、业绩及认证资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准入、报价资格;
2.在采购活动中相互串通、操纵结果、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3.所供货物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4.因物料质量问题导致生产事故,并给河钢集团主业公司造成损失超过50万元或损失超过物料价值10倍以上的。
五、以自然年为周期,累计扣分6分及以上的出卖人被列为警告出卖人,年度内不良事项累计扣分≥12分直接取消集采资格、列为禁入出卖人;两年内两次被列入警告的出卖人,列入禁用出卖人。具体处理如下:
1.因第一、二款情形累计扣6分及以上者,自警告之日起,买受人有权停止出卖人集采业务6个月,并将SKU下架。
2.因第三、四款情形累计扣分6及以上者,自警告之日起,买受人有权停止出卖人集采业务6个月,并将SKU下架、合同作废。
附件2
质量问题认定标准及处罚规则
一、质量问题认定标准
1.一般质量问题
(1)供货量包括数量、重量、长度等短缺10%以内,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2)证件资料不齐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证件资料。
(3)制作加工尺寸不能满足现场使用要求,整改后不影响使用。
(4)备件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
(5)表面质量或处理工艺不符合合同或技术协议要求,但不影响使用。
(6)材质、成分等理化指标低于合同或技术协议指标10%(包含)以内。
(7)规格、性能参数不符合合同或技术协议要求,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8)其他未按合同或技术协议要求供货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2.严重质量问题
(1)供货量包括数量、重量、长度等短缺10%以上,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2)产品存在设计或加工制作缺陷,无法正常使用。
(3)偷工减料、偷减工序及降低配置。
(4)品牌不符合合同或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
(5)相关指标不符合行业或国家标准。
(6)进口商品未提供报关单、原产地证明或上级渠道采购合同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7)材质、成分等理化指标超出合同或技术协议指标10%以上,同时判定不属于弄虚作假。
(8)其他未按合同或技术协议要求供货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3.弄虚作假行为
(1)供应假冒、“贴牌”、翻新产品。
(2)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予以退货但未经整改再次供货。
(4)材质、成分等理化指标超出合同或技术协议指标10%以上。
(5)规避检验及其它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欺诈行为。
(6)所供货物质量未达到采购样品质量要求。
4.除外情形
(1)计划提报、合同签订错误或合同标准不明确等原因造成备件检验不合格,不认定为检验质量异议。
(2)经共同认定属于送错货物的,不认定为质量异议,按合同约定处理;季度内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送错货的,视情况考核出卖人履约保证金100~500元/次。
(3)使用保管不当或提报设备规格型号与现场工况不符等原因造成的问题,不认定为使用质量异议。
二、质量问题处罚规则
(一)一般质量问题处罚规则
1.入库检验阶段
(1)出卖人积极配合处理的,每次计1分扣履约保证金1000元
(2)处置方式:让步接收、价差扣减、现场整改、限期退换合格货物。买卖双方结合具体情况协商具体选择哪种处置方式。
2.现场使用阶段
(1)质保期内出现故障:出卖人优先提供备用替换备件,同步出具整改修复方案,保障买受人生产线连续生产。
(2)故障备件可现场/返厂修复、修复后不影响使用:执行“现场优先修复”原则;
无法现场修复的,出卖人须第一时间启动应急供货方案,完善修复出厂手续,与买受人协商确定修复工期(修复时长不得超过历史最快修复周期),严格按期交付,保障产线正常运转。
双方协商延长原备件质保期限。
(3)备件无法修复:出卖人等质等量置换新品,下线备件退回出卖人,备件质保期限以新备件送货方式计算。
(二)严重质量问题处罚规则
1.入库检验阶段处罚
货物在入库检验时发现严重质量问题,除采用一般质量问题整改、退换、价差扣减等措施外,出卖人另行缴纳问题货物价值10%—100%违约金(最低不低于2000元);
单月累计2次严重质量问题,立即暂停全部业务合作;
年度累计3次,列入失信名单,永久终止集采合作。
2.现场使用阶段处罚
货物在现场使用阶段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除采用一般质量问题整改、置换、修复等措施外,出卖人全额赔偿备件质量缺陷引发的停产、人工、辅料等直接经济损失。
出卖人积极配合并妥善解决的每次计2分并扣履约保证金3000元;
因严重质量问题,出卖人配合不力对使用单位造成影响的,扣除履约保证金2万元并直接列为禁入出卖人,两年内不允许参与集采业务。
(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专项处置
1.出卖人供货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资质/检测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1)买受人有权全部没收不合格货物,出卖人限期更换全新合格产品;同时,出卖人按涉事货物总金额5—10倍支付违约金(法律法规有强制标准的,按法定上限执行)
(2)直接列入河钢集采失信供应商名单,取消河钢集采业务资格
(3)若该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买受人有权依法追究出卖人全部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如违反附件1《出卖人不良事项处理规则》的不良事项与本附件违约金事项相同,处罚方式择一从重执行,不双重计收。
(四)质量瑕疵及鉴定费用承担
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存在争议,经第三方/河钢内部技术鉴定确认存在质量缺陷的,出卖人负责免费退换,全额承担鉴定费及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五)质保期质量责任
质保期内货物出现性能故障、瑕疵的,出卖人无条件免费维修或更换新品,对应货物质保期同步顺延;若出卖人拒不履行维修、更换义务,买受人有权暂缓支付全部未结货款。
(六)逾期未完成整改处置
如出卖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落实质量整改、退换货、修复等要求的,按涉事备件合同价款加倍支付违约金。
附件3
廉政责任书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形成买卖双方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规范买卖双方的交往行为,推动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促进双方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洁自律规定,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此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买卖双方的共同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物资采购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廉洁建设规定。
2.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承担合同义务。
3.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业务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企业和对方利益。
4.建立健全自我制约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公开举报渠道,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有关纪检部门举报。
第二条买受人廉洁责任
1.买受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出卖人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好处费、感谢费等。
2.买受人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出卖人或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旅游安排、国内外考察或其它利益输送。
3.买受人工作人员不得在出卖人报销或支付应由本人或其近亲属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餐费、住宿费、交通费、装修费等)。
4.定期对出卖人参与询比价的情况,采用电话征询、当面问询、书面函询等方式进行征询听取意见,倾听出卖人的诉求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表达的诉求及时回应、帮助解决。
5.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受理和协调解决出卖人长期未解决的疑难问题、历史问题,对无理诉求不予受理。
第三条出卖人廉洁责任
1.出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买受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赠送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好处费、感谢费等。
2.出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买受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旅游安排、境内外考察或其它便利条件。
3.出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买受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餐费、住宿费、交通费、装修费等)。
4.出卖人不得以串通、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选资格或成交机会。
5.出卖人应保证其向买受人提供的资质文件、业绩材料等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伪造、变造。
6.出卖人不准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买受人工作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附件二
铁铁云仓服务协议
(暂行)
协议编号:XTTYC-00-000-20XX
(分公司铁铁云仓开头字母-仓号-协议编号-年度)
甲方:
地址:
乙方:河钢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共同发展、互利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1.甲方须自主选择在甲方已有库房/乙方云仓进行零库存备库,满足8小时响应到厂要求。同时甲方授权乙方对所备物料向河钢集团以外企业进行销售或协助甲方对外销售,具体权责条款以甲方与乙方最终签订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为准。
2.乙方铁铁云仓可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甲方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服务项目:
序号 合作内容 收费标准
① 铁铁智慧仓储系统应用及票据查询服务þ 免费
② 货物保管、库存查询、货物出入库等仓储服务m³天/月/年¨ 详见附件1③ 提、配送服务(单结/月结)¨ 详见附件1
④ 代办河钢集团子公司进厂验收手续及业务完结票据办理服务(单结/月结)¨ 详见附件1
备注:1、铁铁智慧仓储系统应用及票据查询服务为必选项,且乙方免费提供。2、第②-④项服务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单选或多选。3、进行预存储的客户,免收仓储费。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将委托乙方仓储配送的货物运输至乙方铁铁云仓,并自行承担货物至乙方铁铁云仓卸货、入库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甲方应保证其存放在乙方铁铁云仓商品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合法使用权、合法知识产权等),并保证其委托乙方仓储/配送货物不夹带任何易燃、易爆、有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的物品。
3.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货物入库必要的入库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如甲方未及时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造成乙方入库差错或入库货物品名、数量、外观质量与甲方资料不符合,甲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与乙方无关。
4.线下开展业务的,甲方须向乙方书面明示货物搬运、装卸、仓储、配送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因甲方未提前说明货物特别注意事项造成的货物损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线上开展业务的,需提前一天在线预约。
5.甲方有权随时对委托乙方仓储的货物库存进行盘查,并提出合理建议促进货物安全存放。
6.甲方委托乙方组织配送货物时,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配送计划》,明确配送货物类型、规格、数量、收货人、配送时效、货物有效期等关键信息,如因甲方提供信息错误造成乙方配货、送货错误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乙方无关。
7.
乙方铁铁云仓配送服务每日截单时间为16:00,16:00后的订单次日配送,甲方应根据实际收货人采购计划提前制定并向乙方发送《配送计划》。特殊配送计划的,费用另行协商。
8.甲方对货物验收入库时乙方提出的异议以及经由乙方配送到实际收货人时实际收货人的异议、退换货等情况应及时予以处理,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甲方知晓并同意,实际收货人要求退货/换货/补发货物等任何情况,均不应影响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9.甲方负责办理货物在乙方铁铁云仓仓储保管期间及配送期间的保险,用以承担货物在仓储、配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否则货物仓储及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等情形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10.甲方明确知晓并同意,乙方并不承担货物配送实际运输工作,乙方整合运力资源,选择具备运输资质及运输能力的第三方主体为甲方提供货物配送服务,并就货物配送服务对甲方直接承担相关责任。
11.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库存情况,并结合乙方客户需要,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常规货物最低储备量。
1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否则即属甲方违约。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铁铁云仓为常温库,甲方货物需在特定条件下存储的,乙方出于保证货物安全的考虑有权不予接收;乙方明确告知但甲方仍要委存的,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货物运到乙方铁铁云仓后,乙方及时组织人员验收、卸货、搬运、办理货物上架。
3.乙方仅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入库通知单等资料,对入库货物的外观进行检验,乙方不负责检验货物内在的质量。货物外包装上无品名、数量标记的,以甲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如乙方发现入库实物与甲方提供的入库资料不符,乙方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处理。
4.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在仓储期间的安全完好,采取防水、防潮、防火等措施与正确的货品保管技术,为甲方寄存的货品提供适合仓储的良好环境,并按先进先出原则配送货品。
5.乙方负责按照甲方下达的配送计划进行拣货,并组织运力送货,保证配送服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6.乙方对甲方委存货物进行仓储信息管理,建立存储明细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手续齐全,乙方根据实际收货人及甲方要求提供准确的业务报表。如甲方需要对除河钢集团之外的客户提供仓储货物证明,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7.乙方在甲方货物库存到达预警值时,及时提醒甲方货物库存情况。
8.甲方货物库存超过预期存储时间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对货物存储日期进行延期,同时甲方应支付相应存储费用。
9.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留置甲方货物。
四、货物出入库及配送
1.货物入库
货物入库前,甲方应提前向乙方发送入库通知单并随货附带货物清单,乙方做好接货和验货准备;
乙方核实确认入库实物信息与入库通知单、随货清单一致后,将实物入库铁铁云仓货架,再做系统入库操作,记录货位。
甲方入库通知单与入库实物不一致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处置,货物暂存问题处理区,如超过七天甲方没有处置措施的,乙方有权收取暂存费用。
因甲方未提供/未及时提供入库通知单或所提供入库通知单填写不齐全造成的乙方验收、入库差错,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甲方不良行为纳入河钢集团/河钢供应链供应商考评。
货物入库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入库单。
2.货物出库及配送
(1)货物出库
甲方有货物出库需求的,甲方向乙方提前发出货物出库申请,乙方根据甲方申请拣配货物,将货物交给甲方或甲方委托人,乙方与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在《出库单》上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签认《出库单》乙方保留一份,交甲方一份。
(2)货物配送
甲方有货物配送需求的,甲方提前向乙方下达《配送计划》,乙方根据《配送计划》生成《配送单》,组织配送车辆、人员按时到达指定装货位置,乙方组织配送人员核实《配送单》与所拣货物品牌、数量的一致性,确认货物外观状态良好、无破损,与仓库保管员共同在《出库单》上签字/盖章确认,签认《出库单》乙方保留一份,交甲方一份。
乙方组织配送人员按照实际收货人送货流程,办理进门证、货物验收等送货手续,按照实际收货人要求配送、卸货至其指定位置,与实际收货人共同在《配送单》上签字/盖章确认,签认《配送单》乙方保留一份,交甲方一份。
(3)货物异议处理
如实际收货人有质量异议,乙方现场通知甲方处理,甲方应即时响应、处理。实际收货人要求退货/换货/补发货物等任何情况,均不应影响甲方向乙方支付已经发生的服务费用,后续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五、费用结算与支付
1.仓储服务费:按月结算;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入库手续,甲方收到铁铁云仓《入库单》后开始计算仓储时间,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支付乙方仓储服务费用。
2.配送服务费:
2.1按单结算: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配送服务,甲方收到铁铁云仓《配送单》复印件和费用明细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2.2按月结算: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配送服务,按月制作对账单,甲方收到铁铁云仓《对账单》及上月《配送单》明细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乙方服务费用。
3.代办验收手续服务费:
3.1按单结算:乙方仅为甲方代办货物进厂验收手续的,货物进厂当日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3.2按月结算:乙方为甲方代办货物进厂验收手续,按月制作对账单,甲方收到铁铁云仓《对账单》及上月代办手续明细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乙方服务费用。
4.仓配一体服务费:套餐费用为一次性购买费用,在合同签订完成后,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服务费按月结算,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货物出入库及货物配送,甲方收到铁铁云仓《出库单》和《配送单》明细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5.乙方收款账户信息详见乙方供应链配套系统中的收款账号信息。
6.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留置甲方货物(如有),且甲方应按应付服务费总金额的5‰/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日,乙方有权自行销售或按其他方式处置留置货物,处理留置货物所得款项支付乙方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付乙方服务费用、违约金以及货物留置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用等)后仍有剩余的,乙方返还甲方处理留置物所得款项,处置货物款项不足以弥补乙方所有费用的,由甲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1.货物在乙方铁铁云仓存储期间因乙方原因出现毁损、灭失、丢失情形的,乙方应按甲方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2.货物仓储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自行承担损失,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1)因货物自身损耗造成货物价值减少的,或在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情况下,非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缺、损坏或货物唛头标明的品名、款式、颜色、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2)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毁损、变质、灭失的
(3)甲方未按国家或相关标准和要求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失的
(4)货物自身质量存在问题的
(5)货物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收货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6)货物超期堆存的
(7)甲方未将货物特殊品质或特殊存贮、搬运需求向乙方书面通知,造成的商品损坏的
(8)其他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变质、灭失。
3.甲方保证对其委存货物享有合法的存储权,因甲方存储货物权属纠纷影响乙方运营或者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
4.甲方在委存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造成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甲方承担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5.因甲方货物出库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6.甲方委托乙方配送货物,因甲方未能根据实际收货人采购计划提前向乙方发送《配送计划》,或错误提供《配送计划》,或货品库存不足,造成的货物延期配送责任、出库商品错误和增加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7.甲方怠于答复、处理乙方及实际收货人异议或怠于更换、补送货物所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8.协议期内,甲方擅自终止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视为违约,须按上一月度结算费用总数的3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
一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火灾、政府干涉、政府控制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合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合同时,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受影响一方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根据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保密
1.协议期内一方从另方获取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业务信息、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商品信息、技术信息等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
2.双方仅可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只能由内部涉及的相关人员使用,不得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传播或为其他目的使用。
3.保密期限为协议期间以及协议终止后三年。
十、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月日到年月日。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期满任一方不再与对方续约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以确保对方业务正常衔接;协议期满,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的,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年/季/月,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约。
4.甲方不与乙方续约的,需在协议期满前7天内提清委存在乙方铁铁云仓内的一切货物,提货时应付清乙方全部费用,若甲方拒绝支付已产生费用,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所产生的法律费用由甲方承担。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名称: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附件1
铁铁云仓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
(一)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仓储、配送等服务;乙方办理货物出入库、货物配送等均按照甲方指令进行,确保满足甲方服务要求。
(二)费用标准
甲方按照乙方不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项目由甲、乙方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及货物情况(规格、大小、数量等)确定。收费服务均为单一服务,若甲方需要提供两种及以上服务项,收费情况请按单一服务收费标准合并计算。
乙方服务项目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仓储服务
租赁时间 服务云仓收费标准
唐山云仓 邯郸云仓 宣化云仓 其他云仓
日租 1.2元/m³/天 1元/m³/天 1元/m³/天 1元/m³/天月租 30元/m³/月 20元/m³/月 20元/m³/月 20元/m³/月年租 300元/m³/年 200元/m³/年 240元/m³/年 220元/m³/年临时存储 在库时间≤7日 免费 免费 免费 免费
在库时间>7日 1元/m³/天 1元/m³/天 1元/m³/天 1元/m³/天
备注:1.仓储服务费:包含卸车、入库、上架、保管、出库服务;
2.收费标准按照m³为单位;
3.物资体量不足1m³的按照1m³计费,累计超出1m³的按照实际m³计算;
存储商品未签署相关保管合同,属于临时存放性商品,7日内免费入库保管,超出7日后按照1元/m³/天计费,不足1日的按1日计费。
4.“其他云仓”代表承德、舞钢、矿业、石家庄、衡水等5家云仓。
5.进行预存储的客户,免收仓储费。
2.提、配送服务
(一)小件拼车配送(标准达)
配送范围(Km) 服务云仓 计费类型(重量+货值) 起重(Kg) 最低收费(元)(1-20) 唐山云仓 按重量计费(Kg)
(50,100] (100,500] (500,1000] (1000,+∞)
0.6元/Kg 0.55元/Kg 0.5元/Kg 0.4元/Kg 50Kg 30取货值计费(万元)
货值≤0.0 0.05<货值≤ 0.5<货值≤5万 5<货值≤10 货值>10万元5万元 0.5万元 元 万元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免费 30元 80元 130元 180元
邯郸、宣化、承德云仓 计费类型(重量+货值)
按重量计费(Kg)
(50,100] (100,500] (500,1000] (1000,+∞)
0.6元/Kg 0.55元/Kg 0.5元/Kg 0.4元/Kg 50Kg 30取货值计费(万元)
货值≤0.3万元 0.3万元<货值≤1万元 1万元<货值收费标准 最低价 最高价 收费标准 最低价 最高价 收费标准 最低价 最高价邯、承:货值3% 20元 90元 货值2% 90元 200元 货值1% 200元 500元宣:货值5% 50元 150元 货值3% 150元 300元 货值1% 300元 800元舞钢、矿业、石家庄、衡水云仓 按重量计费(Kg)
(50,100] (100,500] (500,1000] (1000,+∞)
0.5元/Kg 0.45元/Kg 0.4元/Kg 0.3元/Kg 50Kg 30取货值计费(万元)
货值≤0.3万元 0.3万元<货值≤1万元 1万元<货值收费标准 最低价 最高价 收费标准 最低价 最高价 收费标准 最低价 最高价货值3% 20元 90元 货值2% 90元 200元 货值1% 200元 500元(20+) 20公里范围内计费按以上标准执行,20公里范围外,超过部分,每公里加3元
备注:1.小件拼车配送费按货物实际重量计价,不同重量配送费不同,50Kg起送。
例如:以唐山云仓为例,送货重量为200Kg,所需配送费为50*0.6+(200-50)*0.55=112.5元。
2.供应链公司重抛比为1:6000,即1m³货物体积不足167Kg,视为轻货,体积折合为重量后进行配送计费。
例如: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