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民用 2026-10-28

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检定服务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原文出处 公开渠道汇总 本条公告由公开渠道汇总,正文未标注发布平台,也未附原文直链。本站已保留公告全文,可直接在下方查阅。

公告要点

项目编号
SJX-2026-850-02
省份
河南 焦作
预算
40 万元(最高限价 39.7030万元)
投标截止时间
2026-11-10 11:00 还有 6 天截止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 2026-8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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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乌鲁木齐市妇产医院) 预算金额(元): 400000 省份: 新疆 城市: 乌鲁木齐市

联系人:郑倩如、李航、杜萍

联系电话:0991-3678303 报价截止时间(时间戳): 2026-11-10 11:00 公告正文: 公告正文:

项目概况

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检定服务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1月10日 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JX-2026-850-02

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检定服务项目(三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400000

最高限价(元):39703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检定服务项目(三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400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医疗设备检定服务,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设备检定完成并出具报告合格止。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服务的承接商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3)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专项授权证书,授权区域:需包含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第十一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开展计量器具检定业务”)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1月04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0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上传。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11月10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

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099******12;

翔晟CA服务热线025******08;

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1、关于本项目所有公告、公示在新疆政府采购网(*****。

2、请磋商供应商随时关注本项目的澄清、答疑、变更事项。

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

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有意向参与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90。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乌鲁木齐市妇产医院)

地 址:解放南路344号妇幼保健院财务科

联系方式:099******6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黄山街一品九点阳光德港大厦B座20楼

联系方式:099******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

电 话:099******03

附件信息:

*****

935.7K

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检定服务项目(三次)(

项目编号:SJX-2026-850-02)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检定服务项目(三次)(

项目编号:SJX-2026-850-02)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采购人:乌**: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6年 10月27日

采购人:乌**: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6年 10月27日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三、获取采购文件....................1

四、响应文件提交....................2

五、响应文件开启2

六、公告期限....................2

七、其他补充事宜....................2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第三章供应商须知....................9

一、说明....................9

二、采购文件....................14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6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20

五、开标及评标21

六、确定成交23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27第五章采购需求....................28第六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9

1.评标方法....................29

2.评标原则....................29

3.资格审查....................29

4.符合性审查31

5.响应文件澄清....................32

7.磋商33

8.最后报价....................34

9.详细评审....................34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40第1

第2章采购公告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JX-2026-850-02

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检定服务项目(三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400000

最高限价(元):39703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检定服务项目(三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4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医疗设备检定服务,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设备检定完成并出具报告合格止。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服务的承接商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3)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专项授权证书,授权区域:需包含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第十一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开展计量器具检定业务”)

3、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1月4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元

4、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0日11:00(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上传。

5、响应文件开启

开标时间:2026年11月10日11: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

6、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7、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本项目所有公告、公示在新疆政府采购网(*****。

2、请磋商供应商随时关注本项目的澄清、答疑、变更事项。

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

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有意向参与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90。

8、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乌鲁木齐市妇产医院)

地址:解放南路344号

联系方式:099******6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黄山街一品九点阳光德港大厦B座20楼

联系方式:099******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

电话:099******03

第2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容

1.1 采 购 人:乌** 址:解放南路344号电 话:099******64

1.2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黄山街一品九点阳光德港大厦B座20楼 业务联系人:郑** 电话:099******03 邮箱:5********@qq.com

1.3.3 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3)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专项授权证书,授权区域:需包含乌鲁木齐市辖区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第十一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开展计量器具检定业务”)

1.4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进口产品按照财政部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文件《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认定,整机设备内元器件不作限制。

1.5.1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采购标的 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检定服务项目(三次) 按照 其他未列明行业 认定企业类型标准。

1.5.2 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措施及比例:□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 采购。

即: 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或工程)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至少 %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至少 %,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监狱和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格式详见采购文件)。

1.11 本项目是否适用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本项目适用支持本国产品标准☑本项目不适用说明: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

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1.12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否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2.2 项目预算金额:40万元最高限价:39.7030万元

5.4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否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

6.1 是否需要提供样品(演示):否 提供样品(演示)要求包括:/

8.1 如供应商对多个包进行磋商响应,可以成交多包(本项目不适用)11 投标(响应)保证金金额及要求:□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保证金数额:人民币3900元整 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要求的非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保证金收款人: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收款账号:512090100100073085保证收款银行及行号: 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309881002010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投标保证金付款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投标保函提交方式:供应商可通过"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投标电子保函,开标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政采云平台保函系统进行查询,保函信息以查询结果为准,未查询到的电子保函评审时将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注意事项:供应商通过线下方式缴纳保证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的,需准备缴纳凭证的扫描件作为核验凭证;

通过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如遇开标或评标现场无法拉取电子保函信息时,可提供电子保函打印件及购买凭证作为核验凭证。

12.1 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4.1 响应截止时间:2026年 11月 10日 11:00(北京时间)投标人需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逾期上传或错误方式投递送达将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15.1 开标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

19.1 采购人是否委托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否

22.4 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3)其他要求: 。

23.1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形式:/

24.1 是否由中标人缴纳招标代理费:是 招标代理费:以中标价为基准价,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算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根据以上取费标准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3000元/包的采取固定价收取 支付形式:网上银行支付或电汇,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代理费到账后,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支付时间: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收款账户:单位全称: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 户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卫星路支行帐 号:651651056018800020157行 号:30188100056925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事项:1、询问提出询问方式: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见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和项目联系方式。

2、质疑质疑函递交方式:邮寄、快递、电子邮件或当面递交方式,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出的,提出时间以邮寄件上的寄出邮戳时间、快递件上签注的寄出时间为准。

联系部门: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部联系人、

联系电话:郑倩如099******03

电子

邮箱:5********@qq.com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黄山街一品九点阳光德港大厦B座20楼其他要求:质疑书、授权委托书及报名成功截图PDF扫描件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以上资料原件邮寄或送至代理机构。

适用于本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核心产品:/□本项目 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 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注:若不单独标明核心产品则所有产品均被视为核心产品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项目属性:服务

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1、关于本项目所有公告、公示在新疆政府采购网(*****。

2、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本项目的澄清、答疑、变更事项。

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响应)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

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

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

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90。

5、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响应)文件制作。

在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时,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CA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

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

7、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

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如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的时间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

8、政采云投标客户端中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为三部分,分别为资格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供应商除分别按要求分别上传文件外,建议商务技术文件部分上传整本投标(响应)文件(包含资格部分、报价部分、商务技术部分)。

9、评审过程中会通过政采云平台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供应商,供应商应登录政采云平台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询标函载明的时间内回复,若供应商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10、本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对应条款的补充、细化,供应商阅读时应与正文部分一并阅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处,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11、“☑”符号表示本采购文件选定的内容;

“□”符号表示本采购文件未选定的内容;

空格中的“/”表示没有具体内容。

供应商投标(响应)时请按“☑符号”选定的内容和要求参加投标(响应)。

12、与合同履行有关条款中注明的“甲方”、“买方”,在招标投标阶段按“采购人、招标人”理解;

注明的“乙方”、“卖方”,按“投标人、供应商”理解。

13、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

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投标(响应)无效或被拒绝。

第3章供应商须知

1、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1采购人:见**,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论证及项目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使用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项目验收与评价等义务。

1.2.2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代理机构为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本次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依法编制和发布采购文件,并依据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1.3.3供应商(也称“投标人”、“申请人”、“乙方”):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3.31.1.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2.2.2以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33.3.3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1.4.4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但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被拒绝。

1.5.5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5.51.1.1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52.2.2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或小微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为非中小或小微企业制造,或提供的服务、工程为非中小或小微企业承接,其投标(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

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措施及比例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承接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1.5.53.3.3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1.5.54.4.4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1.5.55.5.5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5.56.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5.57.7.7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5.58.8.8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5.59.9.9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6.6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如涉及)

1.6.61.1.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1.6.62.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1.6.63.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为无效响应

1.6.64.4.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六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1.7.7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如涉及)

1.7.71.1.1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1.8.8正版软件(如涉及)

1.8.81.1.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

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为无效响应。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

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1.8.82.2.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1.9.9供应商信用记录

1.9.91.1.1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10.10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如涉及)

1.10.101.1.1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1.11.11支持本国产品

1.11.111.1.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财库〔2025〕30号)有关要求,落实本国产品标准。

本项目是否适用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112.2.2若适用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的,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11.113.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1.12.12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12.121.1.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12.122.2.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12.123.3.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12.124.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12.125.5.5大中型企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联合体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报价总金额的比例。

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12.126.6.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12.127.7.7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14.1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活动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2项目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3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费用

3.1.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无论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4.适用法律

4.1.1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2、采购文件

5.采购文件构成

5.2.2采购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采购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5.3.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5.4.4采购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

5.5.5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6.6采购人召开答疑会的,将在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样品(演示)

6.1.1如需提供样品(演示),对样品(演示)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对样品(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6.2.2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6.3.3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若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

6.4.4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之一。未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尽快自行取回样品,否则视同供应商不再认领,代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理。

6.5.5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现场考察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6.6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6.7.7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7.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因供应商未及时登陆媒体(网站)查看导致通知未及时收到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2.2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7.3.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采购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布;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7.4.4为了保证对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投标截止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7.5.5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采购文件制作响应文件。

7.6.6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3、响应文件的编制

8.响应范围、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7.7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中一个或几个包(标项)进行响应,除非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8.8.8供应商应当对所投采购包(标项)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采购包(标项)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标项)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8.9.9无论采购文件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货物或服务或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10.10除采购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11.11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

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响应文件构成

9.1.1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四部分构成。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9.2.2第五章《采购需求》及第六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3.3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或服务或工程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4.4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9.5.5上述文件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签署和盖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其他单位章(以下统称公章)。

采用公章授权方式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附公章授权书(格式自定)。

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即CA数字证书),供应商应当到相关服务机构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介质和应用。

电子签名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其他个人的电子形式签名;

电子印章包括机构法人电子形式印章。

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是不同使用场景,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指定位置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对允许采用手写签名的文件,应在纸质文件手写签名后,提供文件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进行后续操作。

10.响应报价

10.1.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除在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如:报折扣、报优惠率等)。

10.2.2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采购文件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全部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采购需求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供应商有赠与行为的,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10.3.3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响应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将被认定为其响应文件无效。

10.4.4供应商应按照“第五章采购需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报价。并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

11.磋商保证金

1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任何未提交或提交无效的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11.2.2交纳保证金的形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约定外,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

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到账;

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由于到账时间晚于响应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4如采用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开具的投标担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函须开具给采购人(保险受益人须为采购人),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电子保函与纸质保函具有同样效力。

11.5.5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文件有效期。

11.6.6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保函)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7.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8.8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11.9.9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11.10.10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人。

11.11.11终止采购活动的项目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11.12.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12.121.1.1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

11.12.122.2.2成交人不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12.123.3.3成交人不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1.12.124.4.4成交人不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11.12.125.5.5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11.12.126.6.6存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行贿事实的

11.12.127.7.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12.响应文件有效期

12.1.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采购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响应文件的制作

13.1.1响应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如因不按电子招投标平台要求编制导致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响应),请充分考虑设备、网络环境、人员对系统熟悉度等因素,合理安排响应文件制作、提交时间,建议至少提前一天完成制作、提交工作。

13.2.2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招投标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编制、标记、加密响应文件,成功加密后将生成指定格式的电子响应文件和电子备用响应文件

13.3.3如有对多个采购包(标项)响应的,要对每个采购包(标项)独立制作电子响应文件。

13.4.4供应商须对采购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13.5.5采购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供应商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13.6.6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

4、响应文件的提交

14.响应文件的提交

14.7.7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时间以电子招投标平台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

相关招标公告

数据说明:本页为公告摘要,由第三方数据服务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政府公开渠道聚合同步,原始公告请以官方平台为准。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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