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电力 需TS许可·B 2026-10-28

金湾发电公司3号机D修标段四(阀门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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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要点

项目编号
JWPT027280
省份
广东 珠海
投标截止时间
2026-11-06 17:00 还有 2 天截止
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 省份: 广东 城市: 珠海市 联系人: 郑嘉雯 联系):郑嘉雯 联系 0756-7716857、1793955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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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 省份: 广东 城市: 珠海市 联系人: 郑嘉雯 联系电话: 0756-7716857 报价截止时间(时间戳): 2026-11-06 17:00 公告正文: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金湾发电公司3号机D修标段四(阀门修理)

项目编号

JWPT027280

项目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

项目类型

工程类

采购方式

公开询价

资金来源

其他

项目概况

公告名称

金湾发电公司3号机D修标段四(阀门修理)

公告发布媒体

广东能源商务网

公告开始时间

2026-10-28 14:54:19

公告结束时间

2026-11-06 17:00:00

公告附件

*****

招标段/包

标段/包名称

金湾发电公司3号机D修标段四(阀门修理)

标段/包编号

JWPT027280

报价方式

采购控制价(元)

评审办法

其他

开启形式

其他

投标/响应文件

线上递交

是否缴纳保证金

否

保证金金额(元)

招标/采购范围

供应商资格条件

略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2026-10-28 14:54:19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2026-11-06 17:00:00

质疑截止时间

澄清、修改、答疑截止

递交文件截止时间

2026-11-06 17:00:00

开标时间

2026-11-06 17:00:00

文件售卖开始时间

2026-10-28 14:54:19

文件售卖结束时间

2026-11-06 17:00:00

文件获取地点

线上

开标地点

略

招标人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

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

珠海市吉大吉大路2号国际会议中心公寓楼商场四楼B06-B13

联系人

郑嘉雯

联系电话

075******57

电子邮箱

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金湾发电公司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书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承诺作为项目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与采购人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共同遵守并执行本安全管理规范书,且此安全管理规范书为工程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具备以下内容:目录金湾发电公司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书....................1

一、总则....................2

二、安全生产责任及要求....................22.1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要求22.2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要求....................32.3事故处理....................7

三、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责任....................7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方面有关规定的事件或行为的考核....................7

五、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及经济考核9

六、承包单位加分认定规则....................29

七、承包单位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30

八、承包单位须遵守相关技术标准33

九、工程安全管理369.1、承包方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369.2、承包方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369.3、事故管理379.4、应急管理37

十、其他3810.1体检....................3810.2“四个时段”以及特别防护期作业管控....................3810.3视频记录仪配置与管理要求3810.4声光报警和倒车雷达配置要求....................38附件139

一、总则1.1本安全管理规范书适用于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外包工程项目,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项目实施安全、健康、环保,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2本安全管理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安全生产要求,并未对一切安全生产管理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条文。

投标人应保证提供满足本协议书及与本项目相关的现行国际、国内、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1.3投标人如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安全管理规范书的条文明确提出异议,采购人则认为投标人完全接受本协议书提出的各项要求,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能完全满足协议书及与本项目相关的现行国际、国内、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的各项要求,投标人可以在其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否则,采购人则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4确定中标单位后,本安全管理规范书的各项内容将以安全管理规范书的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本协议书所称“发包单位”指采购人,即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承包单位”指中标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及要求2.1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要求2.1.1由项目负责人向承包单位提供发包单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现场方面的管理标准。

2.1.2由安全生产管理部开工前对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进行施工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并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资格授权。

2.1.3对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并将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2.1.4对承包单位制订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予以审核,并监督实施,由项目负责人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保留书面证据。

2.1.5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辐射、烧(灼)烫伤、淹溺、职业病、高空坠落和倒塌(坍塌)伤人等及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向承包单位交底,并要求承包单位制订可行的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对只有发包单位才能采取的安全措施(例如:停电、送电操作,汽水隔离、消防措施、防止机械转动、防止有害物质泄漏等)应在安全措施中明确分工及职责,在具体实施前承包单位及时主动与发包单位联系,并查清发包单位是否已落实稳妥。

如有挖掘等涉及地下设施安全的,发包单位应将地下设施情况向承包单位交底。

承包单位必须向发包单位提出施工方案,发包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2.1.6督促承包单位保证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做到与施工同步,并能保证公用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使用,监督承包单位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2.1.7对于较大的工程项目如大、小修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布置安全工作,及时向承包单位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2.1.8对现场发现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有权对承包单位提出批评并责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也有权对承包单位进行必要的经济考核;

对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以及事故不断的,视情节勒令停工整顿或终止合同。

2.1.9对承包单位发生的任何一起事故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调查清楚,对发生的恶性、严重未遂和重伤及以上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责令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调查报告上报备案。

2.1.10有权对外包工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应及时纠正,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

2.1.11对承包单位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尽力提供便利条件。

2.1.12在施工中,如承包单位发生意外人身伤亡时,发包单位应尽力协助承包单位救助伤员及处于危险境地人员,但所有必要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2.1.13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后,发包单位有权进行事故调查和取证。

2.1.14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议书前,将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及相应经济考核告知承包单位。

2.2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要求2.2.1在现场施工中,承包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见附件1)和发包单位发布的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文明生产(施工)管理标准的有关内容,对所辖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安全负全责。

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法规、规程、规定、标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如长期施工,应每年进行一次考试。

2.2.2接受发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施工资质审查,符合要求并提供资料。

2.2.3承包单位应接受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并认同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政策,执行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检查。

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全体工作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施工艺特点、施工危险源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有指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4建立健全自身安全管理网络、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持安全管理有效证件),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关安全管理有效证书,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2.2.5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且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保证不超过检验周期。

2.2.6对所有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架子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各种机动车机、潜水作业人员及其他特殊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对登高作业人员应组织进行体检合格,将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台帐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体检表复印件报发包单位备案。

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

严禁承包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童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施工。

禁止承包单位把在劳务市场上即招即用的人员派到发包单位生产领域从事危险性的工作,承包单位现场作业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60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岁。

2.2.7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施工过程进行危险源和工作风险,制订详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及工程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执行,如有需要可聘请发包单位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和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按专业项目划分要求编制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详实的、针对性强的安全施工措施。

对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措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发包单位工程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贯彻落实,否则严禁开工。

必要时可请发包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协助制订安全措施。

2.2.8需在危险性高的区域内作业时,承包单位必须预先制订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措施,经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同时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将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报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经考试合格并授权。

2.2.9承包单位应充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违规作业,杜绝人身伤亡和设备责任事故。

除发包单位直接责任外,一切人身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均由承包单位负全部经济责任及全部行政责任;

如使发包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负责向发包单位赔偿。

2.2.10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开工前必须按集团公司《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办理好工作票。

承包单位驻厂负责人对工作负责人和参加工作人员是否胜任称职负责,并应经常亲自或委派工程监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承包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并经发包单位批准,开工前应得到发包单位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2.2.11开工前,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到安全生产管理部办理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凭证到运行工作票室办理许可开工手续。

2.2.12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要求:a)承包企业为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理工伤保险,并由本单位的商务部门监督备案。

并根据施工工程性质、施工环境等不同为现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安全装备、劳动保护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如口罩、耳塞、护目镜等),并教育员工会正确使用以上防护用品。

保证合格的、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防护工器b)安全防护设施后方可施工。

c)所有施工、检修现场必须设临时围栏,并标识作业面。

危险地带及开口部位施工应设置临时硬性围栏并挂警告牌,夜间还应设置警告(示)灯。

影响他人及附近设备、生产区域安全、文明的施工场所应设遮拦并挂警告牌。

d)进入生产现场及施工场所必须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帽上应该有单位标识;

穿符合要求的、统一的棉质工作服,严禁赤膊、赤脚或穿拖鞋、凉鞋进入生产及施工现场。

e)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挂绳长度超过3米以上的应使用缓冲器,作业高度超过5米应使用速差器。

应搭设作业脚手架平台的必须搭设,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履行验收手续。

f)禁止乱动发包单位的电气设备(如开关、按钮、刀闸、接地线等)、机械设备及管路系统(如阀门等),未经发包单位有关工程管理人员或现场值班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接驳电源、管路。

g)严禁火灾,在进行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自备灭火器材。

不得在生产区域范围内违反规定吸烟。

h)施工过程中产生或涉及到的工业废品及垃圾应该按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分类放置及处理。

i)施工过程中应保持地面整洁及自觉保护发包单位的环境(如草地、树木、绿化带等),如有损坏要负责恢复。

j)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三不开工”的规定,即:没有经过审批安全措施的工作不开工,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开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开工。

k)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辐射、烧(灼)烫伤、淹溺、职业病、高空坠落和倒塌(坍塌)伤人等事故的作业,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逐条落实。

对只有发包单位才能采取的安全措施(例如:停电、送电操作,汽水隔离、消防措施等)应在安全措施中明确分工及职责,在具体实施前及时主动与发包单位联系,并查清发包单位是否已落实稳妥。

l)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安全的,应当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

m)严禁录用未成年工和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等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不得有冒名顶替现象。

根据承包单位提供的员工名单,发包单位有权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必须符合本项目的要求。

n)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材料及安全防护设施等在使用前应逐一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严禁使用有隐患的机械、工器具。

o)承包方自带施工机具必须安全、合格,施工用大型电动、气动机具、压力容器、起重挖掘等设备必须有合格证并向发包单位登记备案。

p)承包方因工作需要向发包单位借用的施工机具,承包方借时必须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并使用和负责机具的安全性能,归还时应保证机具完好。

q)承包方要求发包单位配合工作的(如起吊设备),在双方确认的安全措施中,应写明各方的安全职责。

r)施工现场所搭脚手架,使用挂牌制度,使用脚手架作业时,承包方作业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安全责任自负。

s)现场作业中使用风炮、压缩机、切割机等高噪声设备的,必须进行现场噪声分贝测定,超过85分贝的现场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标志牌(如:必须戴护耳器),作业人员做好噪声防护措施。

t)承包单位施工人数在30至50人之间的,配置一个急救箱;

在50至100人之间的,配置两个急救箱,依此类推。

u)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组织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提供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2.2.13承包单位按发包单位规定要求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在现场施工中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单位提出对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应严格执行,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各项整改内容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及时反馈发包单位。

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承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部;

发包单位有权制止承包单位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直至停止承包单位的工作,情况严重者,发包单位有权即时终止施工合同并将有关个人或承包单位单位清退出厂,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2.2.14承包单位在施工中所携带钱财、设备、材料等物品应自行看管好,如有丢失,可告知发包单位协助调查,如属非发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如发现承包单位所雇佣员工盗窃发包单位物品财物时,由承包单位承担发包单位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者,发包单位有权将事故责任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2.15由于不可抗力(如雷电、洪水等)造成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生产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相应的损失。

2.2.1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a)不按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所造成的事故。

b)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c)使用有隐患的或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的事故。

d)擅自损坏、毁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的事故。

2.2.17承包单位应充分投保,以应对潜在的安全生产管理赔偿责任。

2.2.18承包单位须遵守发包单位文明施工的规定,施工工具、材料要摆放整齐、有序,工器具和材料不能直接摆放在地面,及时做好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现场垃圾必须当天清理。

2.2.19承包单位须遵守发包单位三标(ISO9000质量标准、ISO14000环境标准和OHSMS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有关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要求,将工程废物按分类要求进行分类,堆放到发包单位指定的堆放点,施工中的有毒、放射性的物质有专门的处理人员来处理。

废置的危险品严禁随意排向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

2.2.20承包单位须采取措施避免施工中产生的灰尘、噪音、强光、废水等有害污染物影响到施工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及人员健康。

2.2.21承包单位须采取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保证提供休息、饮食场所。

2.2.2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

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2.2.23承包单位与劳动者应有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或变更补充说明清楚。

2.2.24承包单位须对在现场作业的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委托有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2.25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a)承包方进入发包单位施工的机动车必须登记,服从机动车辆及物资出、入厂管理制度。

b)承包方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有牌照和检验证,保证安全性能完好,禁止车辆带病作业。

c)承包方机动车驾驶必须持证驾驶,不得借证冒名顶替,违反规定者,发包单位有权进行处理或考核。

2.2.2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a)发包单位有责任向承包方施工人员讲明发包单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地点及禁令,并在“危险区”相应部位悬挂明显标志。

b)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在有发包单位人员允许和带领下方能进入“危险区”作业,不得随意动用危险品,作业前双方共同做好安全措施。

c)承包方施工人员带入现场的危险品必须登记,并按发包单位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在现场使用危险品必须得到发包单位有关部门的同意,并作好安全措施。

d)在防火重点部位以及普通动火区特定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必须检查火种隐患,防止发生火灾。

2.2.27公用设施的安全a)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发包单位的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建筑物等,遵守发包单位的文明施工规定,不得损坏和污染公用设施。

b)承包方施工人员使用发包单位的电力、水源、气源、建筑物等,必须在发包单位有关人员指定或在相应的合同协议中规定使用的范围、地点、数量等,禁止私接乱搭现象和破坏固定设施,一经发现发包单位有权制止并按规定予以考核。

c)承包方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移动、破坏公用设施,如妨碍施工要变动者,须经发包单位有关部门同意。

2.2.28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各管理部门的监督,对承包单位违反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生产、施工规章制度行为,发包单位各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直至停止承包单位的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2.2.29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报告。

2.2.30发包单位设备及作业安全管理a)承包方施工人员应爱护发包单位的发电设备和附属建筑物,不得损坏和移动,施工中注意保护进入地下的电缆、管道、建筑物,并在开工前得到发包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批准,起重、搬运中注意不得碰坏电线、设备、建筑物等。

b)承包方不得随意开启,关闭发包单位运行设备,不得随意接驳电源、气源、水源等,如须临时接驳,须经发包单位有关人员批准,办理手续,明确正常及事故情况下操作范围。

c)承包方人员在防火重点部位施工中需要动火,应遵守发包单位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防火措施。

d)承包方从事发包单位发电设备检修、技术改进、试验等工作,必须执行工作票的签发和管理制度。

承包方施工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必须执行发包单位工作票管理制度,不得以“习惯作法”为由,违反管理规定。

e)发包单位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工作票管理的行为和现象,必要时可以暂停止施工作业并予以考核等处理。

f)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提出作业安全措施,经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由承包方组织实施,并负责施工安全。

g)承包方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由承包方负责,工作负责人即安全负责人。

开工前承包方必须自上而下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施工现场负责人每天在布置施工任务时必须同时布置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全体施工人员均须掌握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接受考试。

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有权检查和监督承包方的施工安全,有权纠正违章冒险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并对其进行考核、停止工作、辞退等处理。

2.2.31发包单位安全保卫管理a)承包方进入发包单位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在保卫部门获取在合同有效期间使用的通行证件,离厂时交回证件,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

b)承包方施工人员应遵守发包单位安全保卫制度,不得在发包单位进行违反社会治安的活动,发包单位有权制止并按规定考核违反规定者。

2.2.32环境管理a)承包方在发包单位现场工作期间,不允许对水、空气和土壤等造成污染。

b)承包方必须符合环境法律法规要求,不允许在现场使用任何禁用物品,如PCB,石棉等。

c)承包方对现场垃圾、废料必须实行定点分类回收,不得向指定的垃圾、废料回收区域外排放废水、废料,因承包方工作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

d)承包方不得在发包单位现场任何地点燃烧、填埋垃圾。

2.3事故处理2.3.1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人员中毒事故,发包单位设备损坏事故时,双方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发包单位、承包方双方共同按照发包单位事故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呈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法院鉴定。

以查明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分清责任。

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发包单位有权对承包方及肇事个人进行经济考核,清退,直到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处理。

2.3.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时,双方应尽力协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政府劳动、公安、安监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

2.3.3承包方人员应熟悉发包单位的各种应急预案,掌握意外事故时的逃生和抢险方法。

三、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责任3.1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搞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单位施工场所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经督促不奏效者,发包单位有责任安排其他人员处理,但承包单位必须付给发包单位相应的劳务费用,并限期交纳,拒不交纳者,加倍从工程款中扣除。

经常性的发生文明施工极差又不进行整改的,可不予工程结算。

3.2发生事故,甲、乙双方首先要尽全力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3由于一方责任发生事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按责任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3.4对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按照发包单位制订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等相关安全管理条款进行考核。

对拒不接受发包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和考核的,发包单位有权立即中止合同。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方面有关规定的事件或行为的考核4.1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标准》中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细则的有关条款,对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方面的表现作出评分。

4.2承包单位施工人员违反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由发包单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文明生产方面的标准,违章考核款项依据考核单至金湾发电公司财务部即时缴款。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名确认并将原件交至安全生产管理部,同时将责任人的教育和考核情况一并反馈。

4.3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发现承包施工中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对下述习惯性违章和人身伤亡事故予以考核:4.3.1发生因承包方责任造成人身事故或设备障碍、事故的,由承包方负责承担发包单位保险范围以外的损失;

设备损坏后,承包方应在发包单位要求的期限内负责予以修复。

4.3.2承包方在发包单位从事检修维护期间必须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

4.3.3承包方必须为工作人员提供有安全、卫生保证的生活居住条件,施工人员居住区内应有合格的消防设施;

承包方必须为工作人员提供必须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

承包方不得拖欠工人工资;

承包方必须为工人员购买工伤、失业、养老等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雇主责任险、工程一切险等。

4.3.4发包单位发现承包方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对习惯性违章、严重违章的人员和单位,有权处以罚款。

5、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及经济考核5.1承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章时,参照下表违章分类标准进行考核。

考核项目违章等级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1管理性违章1.1出现转包行为A1.2出现违法分包行为:(1)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工程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征得发包单位同意,擅自将工程进行分包;

(3)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度分包。

A1.3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A1.4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A1.5态度恶劣,拒不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A1.6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A1.7使用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A1.8使用未成年工、童工以及不符合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从业人员A1.9把在劳务市场上即招即用的人员派到生产现场从事高危、高风险作业A1.10存在贿赂、威胁、恐吓发包单位降低违章考核标准或免于考核A1.11安排不符合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安排未经安全培训、交底及办理入场牌证的人员入场施工作业A1.12不按规定报告事故、异常情况,在事故、事件调查中隐瞒、谎报、捏造事实A1.1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B1.14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1.15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B1.16实际进场人员不满足合同要求B1.17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劳保鞋、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B1.18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B1.19未按规定学习传达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及要求B1.20不按时参加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有关会议或培训活动,也未履行请假手续B1.21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B1.22未按要求每天开展班前会、班后会B1.23未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演练B1.24未按期完成各类隐患整改,也未及时反馈B1.25未按规定如实建立、填写各类工作记录、台账、清单B1.26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或频繁变更项目工作人员,数量超过规定人数B1.27项目经理在现场工作时间少于合同约定天数或未经业主同意擅自离岗B1.28提供办理入厂的承包单位或人员信息资料(如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格证)是伪造或过期的B2指挥性违章2.1未按要求执行“三不开工”(没有经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的工作不开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开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不开工)的规定A2.2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作业A2.3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时未制定防滑、防坠落等安全措施A2.4装有氧气的气瓶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A2.5上下层交叉作业,未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B2.6水上作业未按规定设置维护助航、安全警示标识、防撞措施A2.7未办理水上作业和水下开挖,以及航道、海事相关许可手续A2.8上下层交叉作业,未签订交叉作业安全协议或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B2.9未按规定装运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C2.10未按规定设置专用仓库存储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C2.11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仓库通风条件较差C2.12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仓库内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灯具C2.13未按规定编制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台账C2.14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没有粘贴MSDS(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C2.15仓库、宿舍、施工现场、办公区、油务区、动火作业区及重要设备旁,未按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或消防器材、设施过期、失效C2.16施工器材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C2.17施工场所地面敷设或放置容易使人拌跌的物件时,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C2.18未按规定对施工场所的井、坑、孔、洞、地沟设置临时围栏及安全警告标志C2.19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揭开的井、坑、孔、洞、地沟盖板未及时恢复原状C2.20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拆除的楼梯、平台、步道及其栏杆未及时恢复原状C2.21施工结束后,现场的各种临时围栏和警告标志未及时拆除或收回C2.22不遵守发包单位文明施工的规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堪,未及时做好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C2.23杂物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或占用防火间距C2.24未采取措施避免施工中产生的灰尘、噪音、强光、废水等有害污染物影响到施工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及人员健康C2.25不遵守甲方三标(ISO9000质量标准、ISO14000环境标准和OHSMS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及NOSA安全管理标准有关废弃物管理要求,未将工程废物按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未按发包单位要求进行处理C3装置性违章3.1大中型施工机械或特种设备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A3.2搭设荷载超过270kg/m2或特殊用途的脚手架未履行专业设计和审核手续A3.3在无人员立足点的场所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时,未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双重保护措施A3.4在应架设水平扶绳的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场所作业,未架设水平扶绳或架设的水平扶绳不符合要求A3.5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A3.6起重机械制动、限位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A3.7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A3.8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安全措施A3.9发包单位已发出的停止使用通知单上的设备设施,未消除隐患前继续安排使用B3.10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B3.11脚手架钢管、扣件未按要求送检B3.12射线检查场所围栏、警告标志不全B3.13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B3.14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无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B3.15易燃易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器B3.16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B3.17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B3.18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B3.19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B3.20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B3.21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的防雨设施B3.22配电箱、端子箱、电气设备电缆套管存在脱落现象B3.23配电箱、端子箱等底部电缆孔洞未封堵或封堵不严B3.24设备或机械的转动部分无防护罩或防护罩不完善B3.2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容器等受限空间内部作业照明不足C3.26攀登用的脚钉或爬梯不牢固C3.27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C3.28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C3.29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及施工用材料堆放堵塞脚手通道C3.30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C3.31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C3.32电焊机未设置过流保护装置或过流保护装置失效C3.33气瓶未检验合格或检验超期C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章分类标准1基础违章1.1未办理入厂证或冒用他人证件出入厂区A1.2故意转借、涂改、伪造入厂证A1.3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A1.4未经业主方允许而擅自闯入重要生产区域A1.5未经业主方允许而擅自操作重要生产设备设施A1.6未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擅自开工A1.7无票(操作票、工作票、动火票)作业A1.8擅自变更“两票”安全隔离措施A1.9擅自扩大工作票作业范围A1.10工作票到期,不办理延期或终结手续而继续作业A1.11酒后上岗作业A1.12在重点防火区域吸烟A1.13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A1.14态度恶劣,拒不落实整改要求A1.15贿赂、威胁、恐吓有关人员降低违章考核标准,或免于考核A1.16以各种理由不在安全交底记录上签字A1.17偷窃企业设备、剩余材料、废品、工具A1.18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负责人变更手续B1.19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工作负责人,或其离开现场的情况下继续作业B1.20持过期入厂证出入厂区C1.21检修管理、员工管理、技术管理弄虚作假,编造、篡改信息、数据,向甲方传递虚假信息。

A1.22未每天开展班前会、或班前会未对当天作业进行安全交底或交底不全面B1.23高风险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或许可过期、或作业安全措施未执行,擅自开展作业的A2高空作业2.1在栏杆上、管道上或架构的横梁上未采取安全措施站立或行走A2.2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B2.3应搭设脚手架的高处作业场所未搭设脚手架即进行高处作业B2.4从已经验收合格或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上擅自拆除脚手杆或脚手板B2.5将梯子架设在脚手架或不稳固的物体上使用B2.6在没有特殊防护措施情况下,当风力达到或超过6级时,仍然进行露天高处作业B2.7梯子上作业可以将安全带挂在牢固位置的没有挂安全带,或将安全带挂在梯子上B2.8高空作业未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坠落悬挂安全带B2.9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悬空作业等未正确使用坠落悬挂安全带B2.10将脚手杆或脚手板直接搭设在管道或栏杆上使用C2.11在应使用攀登自锁器的高处作业场所作业,未使用自锁器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绳C2.12在应使用速差自控器的高处作业场所作业,未按规定使用速差自控器C2.13高处作业场所材料、工具等放置不牢固造成高处落物C2.14高处作业时随意向上或向下抛掷材料工具废弃物品C2.15高处作业场所的高处落物范围边缘,未采取设置临时围栏及警告标志或设监护人的措施C2.16应使用绝缘梯的工作使用金属梯作业C2.17高空作业时间超过一周没有挂安全网,或者安全网挂设不牢固、安全网上的杂物当天未及时清理C2.18安全网挂设后未经过冲击试验验收就投入使用C2.19安全网投入使用后未定期检查C2.20拆除安全网的构件、人跳进或把物品投入安全网内、大量焊接火星或其他火星落入安全网内、在安全网内或下方堆积物品C2.21使用脚手架作为起重吊点C2.22在金属梯上进行电焊作业或在梯子上长时间作业C2.23拆除脚手架时直接将拆下的脚手板、脚手杆或剩余的材料等直接向地面抛掷D2.24应使用工具袋的高处作业人员不使用工具袋D2.25脚手架上的存在单脚手板或脚手板两端不绑扎或形成探头板D2.26搭设脚手架未设置专供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的爬梯D2.27在脚手架上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下以直接攀爬脚手架的方式上下脚手架D2.28在脚手架上随意架设或乱拉电源线D2.29高处明火作业,火花(焊渣)飞溅范围内防火措施、防止设备损坏措施、防止烫伤人员的措施不落实D2.30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平台或通道处有低于2米的影响人员通行的脚手架的横杆D2.31脚手架搭设使用未经检查保养的管材、扣件和其它配件D2.32移动式梯子摆放的坡度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垂直摆放D2.33站在2米以上的梯子作业时无人扶梯D2.34踩在梯子顶部两个踏板上作业D2.35施工人员擅自挪动或变更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情况D2.36屋面坡度大于25度未采取防滑措施的情况D2.37光线不足情况下开展高空作业的情况D2.38移动式梯子摆放的坡度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垂直摆放D2.39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踩在梯子顶部两个踏板上作业D2.40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D2.41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D2.42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无可靠的防止坠落措施。

D3焊接作业3.1在重点防火部位或禁止动火区域动火,未办理动火手续A3.2擅自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A3.3擅自在带有压力的设备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A3.4擅自在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作业A3.5擅自在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或仓储空间上进行焊接作业 A3.6擅自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作业 A3.7擅自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水平距离小于10米的范围内进行焊接作业 A3.8在容器或管道内进行焊接作业时采用氧气进行通风A3.9烧焊作业前,没有做好现场可燃物的检测、清理C3.10氧气、乙炔瓶阀门、皮管漏气C3.11使用中的氧气、乙炔瓶未按规定使用减压器C3.12将氧气瓶、氧气带、乙炔瓶、乙炔带放置在在热体上或紧靠热体处C3.13使用中的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C3.14运输过程中,氧气、乙炔瓶同车运输,不正确装卸、码放,缺少瓶帽及橡胶圈C3.15将氧气带或乙炔带与电源线或电焊线混合敷设C3.16焊机外壳未可靠接地C3.17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作业时,焊工未站在干燥的木板上作业或未穿橡胶绝缘鞋C3.18在起吊部件的过程中,边吊边焊C3.19氧气、乙炔气瓶安全距离不足5米或氧气、乙炔瓶放置位置距离明火作业点不足10米D3.20露天放置或使用的氧气、乙炔瓶无遮挡阳光照射措施D3.21露天使用的电焊机没有采取防止雨淋的措施D3.22进行焊接作业时没有采取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的措施 D3.23焊接作业人员离开现场前未按规定检查现场是否留下火种D3.24焊工未按规定穿着焊工服、绝缘鞋或未按规定使用面罩、防护眼镜、焊工手套等D3.25随意向焊接作业现场丢弃焊条或焊条头D3.26电焊机接线不规范D3.27电焊线

一、二次绕组及绕组与外壳间绝缘不良,或一次线长度超过5mD3.28将电焊线(包括

一、二次线)、氧气、乙炔带直接敷设在道路或经常有人通行或作业区域的地面上D3.29延长电焊线时未按规定使用延长电焊线的快速接头D3.30库存及现场放置的氧气、乙炔瓶缺少防震橡胶圈D3.31使用中的氧气、乙炔瓶未垂直固定放置D3.32氧气、乙炔管的两端与减压器和焊枪之间未用金属卡子或铅丝绑扎牢固D3.33焊接作业地点存放的氧气瓶数量超过两个或乙炔瓶数量超过两个D3.34电焊机性能较差,接线端子屏蔽罩不规范D3.35电焊机二次线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及其它金属物搭起来作为导线D3.36风力超过5级时,仍然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D3.37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未搭设挡风屏防范火星飞溅D3.38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未切断电源D3.39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铜芯裸露,有破损未包扎。

C3.40电焊机二次线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及其它金属物搭起来作为导线D3.41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D3.42将卸下的焊、割炬或从供气阀上卸下的皮管放入管道、容器、箱罐、坑井沟道、工具箱内D3.43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D3.44热处理场所未设警示围栏、挂警告牌。

D3.45不同颜色的气管错用或混用,或气管出现开裂等质量不合格现象C3.46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没有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B3.47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没有连续或至少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B3.48明火作业区域的易燃及可燃物品不及时清理或遮挡C3.49施工区域内乱堆乱放油桶C3.50动火作业现场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配备的灭火器材数量不足C3.51氧气、乙炔气瓶仓库无标识、混放,未配备灭火器材C3.52高处动火没有采取防火花溅落措施,或没有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D3.53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D3.54动火作业监护人离开而未停止动火作业C3.55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周期的电焊机D3.56现场使用的气瓶无日常检查记录D3.57现场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瓶没有防倒装置、没有回火阀、压力表无检验合格标识或检验过期、压力表损坏、用铁丝固定、乙炔气瓶用橡胶垫垫起C4施工用电4.1直接将电线头勾挂在闸刀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B4.2未经申请,擅自接驳电源、线路,擅自拉设施工临时用电B4.3没有查清电缆是否带电,盲目锯割B4.4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电线C4.5施工电源箱或配电箱内的电气回路未按一机、一闸、一保护的规定布置C4.6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C4.7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以及固定用电设备的外壳未按规定装设接地电阻合格的接地线C4.8使用金属线代替保险丝或保险管使用C4.9电源线、各种开关及用电设备有绝缘破损、带电部分外露的现象C4.10将电源线敷设在热体上或直接绑挂在金属件上C4.11施工照明的金属支架未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C4.12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未做好防触电、防坠落安全措施C4.13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内的电源闸刀或开关未按规定标明被控制的电气设备名称或负荷名称D4.14电缆、电源线未经专用的进出线孔处进出电源盘柜D4.15电源箱或配电箱箱门未可靠关闭D4.16将施工电缆、电源线直接敷设在道路或经常有人通行或作业区域的地面上D4.17现场直埋式电缆埋入地下深度不足0.7米或地面未设置明显的电缆走向的标志D4.18露天使用的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不具备防雨淋功能D4.19使用木质电源箱或电源箱不具备防火功能D4.20容器内部施工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及安全照明D4.21室外施工照明未采用防雨灯具D4.22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停电的用电设备未采取停电措施D4.23临时用电导线架空高度未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最大弧垂:室内大于2.5米、室外大于4米、跨越道路大于6米)D4.24施工电源箱无专业人员检查记录,电源箱使用后未及时上锁D4.25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C4.26断电时随意将断电器切断或者将闸落下就完事儿,不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

D4.27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D4.28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D4.29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焊、气割等高温作业。

D4.30不严格按照检修用汽、用气的使用管理要求进行用前申请的,根据严重程度。

D5工器具使用5.1将起重葫芦挂在管道上或未经荷重计算的结构上使用B5.2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周期的安全用具、电动工具、登高用具或起重工机具C5.3在金属容器内部、金属构架或潮湿区域使用电动工具时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垫上C5.4在金属容器内部、金属构架或潮湿区域使用电动工具时未设专人监护或电源开关超出监护人伸手可及范围C5.5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不配备满足漏电保护要求且动作正常的漏电保护器C5.6无人监护下的千斤顶承受荷重或千斤顶长时间承受荷重C5.7在高空作业场所使用电动工具未采取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C5.8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操作人员未戴绝缘手套并同时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C5.9在高空作业场所使用电动工具未采取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C5.10使用砂轮、切割片、无齿锯片的侧面研磨工件或直接用手握着小型工件进行研磨C5.11使用无齿锯或手持式切割机切割材料时,未将被切割材料卡设牢固C5.12更换使用中的电动工具的配件时未采取停电措施C5.13攀登在金属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C5.14使用电动工具或使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或部件时,不戴护目镜C5.15电动工具的电源线长度不够时,未采用专用的延长导线线轴联接延长电源线C5.16休息、下班或使用中突然停电时,未及时切断电动工具电源开关C5.17在同一开关或插座同时接两台及以上电动工具C5.18移动电动工具时,使用人员提着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工具的转动或转动部分C5.19电动工具的操作开关超出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范围D5.20安全用具、绝缘用具使用后未按规定放回原处D5.21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D5.22不遵守施工电梯限载要求,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载。

D5.23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D5.24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D5.25车床、钻床、电焊机、卷扬机、高压冲洗机等较大型工具器使用没有安全操作规程。

D6动火作业6.1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没有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B6.2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没有连续或至少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B6.3明火作业区域的易燃及可燃物品不及时清理或遮挡 C6.4施工区域内乱堆乱放油桶 C6.5动火作业现场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配备的灭火器材数量不足C6.6氧气、乙炔气瓶仓库无标识、混放,未配备灭火器材C6.7高处动火没有采取防火花溅落措施,或没有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D6.8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D6.9动火作业监护人离开而未停止动火作业C6.10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周期的电焊机D6.11现场使用的气瓶无日常检查记录D6.12现场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瓶没有防倒装置、没有回火阀、压力表无检验合格标识或检验过期、压力表损坏、用铁丝固定、乙炔气瓶用橡胶垫垫起C7起重作业7.1未经许可,工作人员擅自拆除起重机械的保护或限位装置A7.2使用起重机械的吊钩升降人员或使用非载人提升机升降人员A7.3风力在六级或六级以上仍进行吊装作业A7.4重大起吊作业事先未进行安全交底B7.5使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B7.6在没有可靠支撑的情况下,用起重设备将重物悬吊在空中进行焊接,或人员在重物下方从事其他工作B7.7利用管道悬挂起重设备或重物B7.8使用带病的起重机械或超负荷使用起重机械B7.9使用磨损的卡环或断股的钢丝绳超过标准规定的B7.10重大起吊作业未制定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过审批就进行起吊作业B7.11往运转中的卷扬机滑车上套钢丝绳、修理或调整转动部分、用木棍制动滚筒、校正滚筒上的钢丝绳等C7.12使用汽车吊不支好支腿或支腿下未按规定垫好枕木C7.13起重作业场所在起吊时,未采取设置警示围栏或设专人监护等防止落物伤人措施C7.14被起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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