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镇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一期)项目
公告要点
- 开标时间
- 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电子交易系统,参与在线开标。 5.2 开标程序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电子交易系统(*****
- 采购单位
- 长宁县长宁镇人民政府
- 预算金额
- -- 元
- 地区
- 四川 宜宾
- 发布日期
- 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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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内容:
长宁镇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一期)项目
内容详见附件信息
附件:*****
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5年版)
使用说明
一、《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电子招标。
二、《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选。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长宁镇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一期)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招标人:长**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恒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曹**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黄兰、赵秦、夏宇凤、张宇
附件:
2026年09月28日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第2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卷
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9章定标方案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长宁镇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一期)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长宁镇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一期)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长发改固[2026]14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长宁县长宁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2026年移民后扶资金,市级竞争立项奖补资金,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长宁县长宁镇人民政府。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长发改固[2026]146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恒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长宁县长宁镇
2.2建设规模及内容:(一)长宁县长宁镇2026年清洁村庄美丽庭院建设行动项目1.特色示范庭院建设:建设各类特色示范庭院316户(其中集中成片约216户、分散提升约100户),配套产业文化装饰等。
2.清洁村庄公共环境整治:清理沟渠2300米,微田园/微菜园整治4000平方米,清理杂乱网线4处,清除杆线20根,安装太阳能路灯95盏,垃圾收集点10处,开展全域整治乱堆杂物。
3.产业融合与治理阵地提升:新建产业口袋公园2处,新建公厕2个,在主干道、产业环线等公共区域建设围栏、花台及导视标识10处,产业环线及聚居点绿化约4000平方米。
(二)长宁镇2026年移民区产业设施配套项目1.马村新建农产品一体化仓储保鲜中心约400平方米,配套烘干设备、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移民区产业基地配套道路加宽约397米。
2.星月村红粮基地硬化3.5米、18CM厚,C30混凝土产业路0.75公里;
新建太罗寺至火地嘴1.25MPADN110PE管灌溉管网约950米,配套闸阀、排气阀等放水设施;
星月村农产品加工中心配套中转场约400平米。
3.硬化两合村椿芽基地青杆林至中梗上3.5米宽、18cm厚产业路约1560米。
2.3计划工期:9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2.5标段划分:施工1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条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
☐近年(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职称级别)专业技术职称,(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1个(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3.4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民营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
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且为民营企业)。
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民营企业声明函。
(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应勾选此项。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电子招标文件的获取,不受获取截止时间限制,任何时间段均可获取),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凭数字证书和密码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
另,可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4.2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3******89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
地址:
邮编:644300
联系人:陈**
电话:083******12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恒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金科中心6栋13楼1318。
邮编:610000
联系人:曹**
项目负责人:曹**
电话:028******03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2026年09月28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 长宁县长宁镇人民政府 地 址:
联系人:陈** 电 话: 083******12 1.1.3 招标代理机构 ☐ / ☑ 名 称: 四川恒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路12号2栋西希北城大厦1405号
联系人:曹** 电 话: 028******50 1.1.4 项目名称 长宁镇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一期)项目 (项目名称)施工 / 标段 1.1.5 建设地点 长宁县长宁镇 1.2.1 资金来源 2026年移民后扶资金,市级竞争立项奖补资金,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9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财务要求: ☐ 近 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 无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 具有 市政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 职称或者与项目经理要求相同的专业和等级的建造师;
☐ 无要求;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8)其他要求(多项选择) ☑ 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民营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
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且为民营企业)。
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民营企业声明函。
(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 应勾选此项。
) ☐ 。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
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5)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4)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在最近一年内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因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同时投标。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 ☐ 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任项目经理的除外)。
☑ (18)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条(12)、(15)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近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1.9.1 踏勘现场 ☐ 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1.12 偏离 ☑ 不允许 ☐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补遗、说明、澄清文件等(如有)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向招标人提出。
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截止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发布,涉及到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
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
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2.3.1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发布,涉及到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
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
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上查询修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按招标文件要求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注: 在原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没有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3.4.1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缴纳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逾期将不能使用任何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允许的保证金缴纳形式:现金缴纳(需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电子保函保单缴纳(电子保函保单无需附到投标文件中)(一)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1.收款账户信息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至下列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单位: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为准。
开户账号: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为准。
2.缴纳程序: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进入“网上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页面——选择项目标段——查看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通过网银或者柜台(缴款账户须与投标人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时填写的基本账户一致)一次性足额转账到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中——再次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找到相应项目并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能够证明基本账户基本信息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存款人基本信息表)扫描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凭据扫描件、系统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均须编制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4.注意事项(1)建议投标人在缴纳截止时间之前,尽可能提前1日以上时间,及时将相关费用转账至指定账户,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2)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交易指南”栏目“操作指南”中“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操作指南(适用于投标人)”,或咨询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联系我们)。
(3)符合第10.17条“诚信约定”规定的,即被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文中统称“市住建部门”)确定为建筑业诚信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其可只缴纳本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50%(若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须为建筑业诚信企业才能享受本条款约定。
且须将市住建部门确定建筑业诚信企业名单的相关文件编入投标文件作为佐证材料;
该佐证材料真实性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如在评审阶段不能认定核实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在中标公示期间核实判定;
凡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选择了诚信企业且只交纳了50%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一旦经评审,其不是市住建部门确定的有效期内的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或在其成功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间之前被市住建部门取消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时视其行为为不诚信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曝光台”对外公示)。
(4)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并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及时退还、对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实施统一管理,本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
(二)以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投标人须按照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设置的流程向依法设立的承保机构投保(投保金额须与本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下同),并以相应承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担保保函为准。
参考格式如下: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附件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三)特别注意事项1.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的依据,均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为准,且均需将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编入投标文件。
2.采取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均不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诚信约定”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相关优惠政策;
投标人在投保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应承保机构关于投保的相关规定,自行对相应保险合同(保险单)或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3.采取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若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招标人应在电子保函有效期内(电子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有效)向相应承保机构发出理赔文书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承保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足额的投标保证金划转至相应文书指定账户。
赔付后经调查,行政监督部门准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及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赔偿款按原渠道退还电子投标保函服务商。
4.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应对投标人递交的保证保函进行核实。
经核实,若承保机构出具虚假保证保函或不及时赔付的,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开展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保函业务。
5.本项目不接受以纸质保证保函(即纸质保险合同或纸质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在线提交的投标保证金:1.保证金退还时间约定:(1)招标成功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项目投诉期结束且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退还除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2)招标失败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自发布相应招标失败公告后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投标人交款渠道退还到投标人交款网银账户(跨行交易费由投标人承担)。
3.特别提示:3.1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现金)已实现“免申即退”,即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指令且附件齐备后发起自动退还。
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起保证金退还指令时须同时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上传以下附件资料:(1)退还除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交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
(2)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交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的原件扫描件。
(3)招标失败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提交招标失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公告扫描件。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拒签合同”是指: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4)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限制投标情形仍参与投标。
☑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 其他 。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无 ☐ 有,具体要求:近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无 ☐ 有,具体要求: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本次投标不提供 ☐ 具体要求: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 TBJ、TBS 格式文件。
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用电子签章,也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法定名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联合体其他成员的中小民营企业声明函上传盖章的扫描件。
4.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
4.2.1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4.2.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递交。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电子交易系统,参与在线开标。
5.2 开标程序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电子交易系统(*****,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投标文件解密环节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投标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
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与项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息。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公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文件,予以拒绝接收。
同时,根据《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自动提取本项目各投标人在“宜宾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标当日更新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
(3)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评标办法规定进行有关随机抽取事项(如有)。
(4)投标文件解密,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5)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6)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7)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投标人若对本项目在线开标过程有任何异议,应在开标结束指令下达前提出。
否则,视为投标人对本项目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无任何异议。
(8)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若投标人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其投标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但解密时间截止后,其投标文件未导入完成的,应继续在线导入投标文件;
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仍无法成功导入投标文件的,视为无效投标。
因断电、断网、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远程在线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开标活动中止或延迟,待在线开标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中,随时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州))》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网上开标室”或“评标问题澄清”模块中的相关信息。
因投标人未及查看相关信息并未按要求处理,且影响其开评标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第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注:1.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2.“暗标”评审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分,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综合评估法)。
6.3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3人。
当有效投标为2人时,可推荐2人,不足2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以下同)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处于同一优先推荐顺序的投标人全部纳入中标候选人。
例: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为3人及以上,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标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2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标人为2人及以上,则以上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7.3.1 履约担保 投标最高限价 元。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 10 %。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
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
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
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 不需要。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不适合(自行招标)。
☐ 招标人支付。
☑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 招标代理费为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计取 (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10.3 报价唯一 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
10.4 低于成本报价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的“投标报价(含成本)评审”进行。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
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如投标人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多个标段配置了相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则按如下方式选择其中一个标段作为中标人: ☐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 。
☑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 。
注: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10.7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可以调整。
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
☑ 不可以调整。
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3.3.1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10.8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经理压证施工制度。
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10.9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中,不得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
10.10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
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1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0.1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3 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日应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等指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0.14 计算机辅助评标 本次招标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投标人应保证其所递交的包含CJZ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的 TBJ、TBS 格式数据电文投标文件能够为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正确读取。
10.15 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2)项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MAC 地址、CPU 编号和硬盘信息)均相同的;
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清单的“计价软件硬件信息”“计价软件软件信息”“计价软件制作IP地址”任一条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或购买电子保函;
b.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 (7)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0.16 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采用,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文件该部分需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1.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2.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3. 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暗标部分内容,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规范成统一格式。
4.暗标部分的页数不得超过 500 页(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设定)。
5. 评标委员会“暗标”部分评审结论提交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暗标”部分的评审结果。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17 诚信约定 凡被市住建部门确定为市级诚信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两年内新承揽工程按50%比例缴纳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须将市住建部门确定建筑业诚信企业名单的相关文件编入投标文件中作为佐证材料)。
工资保证金的减免按宜人社发〔2021〕28号文件执行。
10.18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的。
10.19 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约定 本项目是否采用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约定: ☑ 否,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涉及采用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约定均不作为投标及评审约定。
□是,并约定如下:根据《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自动提取本项目各投标人在“宜宾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标当日更新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并在开标系统、评审系统进行展示。
1.投标人须提前进入“宜宾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并取得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否则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指当日投标人在“宜宾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之前60个日历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信用综合评价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3.投标人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自动提取未查询到的,需要评标委员会进入“宜宾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核查后有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正。
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信用等级均须为C级及以上,以联合体各方最高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
4.联合体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环节在交易系统中 “是否为联合体投标” 勾选“是”,并选择对应联合体成员单位(成员单位需提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注册并审核通过),若未选择联合体成员单位或只选择部分成员单位,将不自动提取未选择的成员单位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由评标委员会进行人工核查。
5.投标人信用等级为D级或无信用等级的,将视为无效投标,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仅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只要有一个为D级或无信用等级,也视为无效投标。
6.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开标当日未能完成开评标活动,延期开标评标的,原则上以原定开标当日的各投标人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进行判定(发布更正补遗进行项目延期的情况除外)。
10.20 在线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且可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平台在线提出。
…… …… …… …… ……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近三年内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