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给排水 2026-11-06

成县陈院镇武家半山村、芦沟村、城关镇北山村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来源: a.gov.cn www.a.gov.cn
注:该平台公告按类型分区检索、过期后会下线,直接搜标题多半搜不到; 本站已保留公告全文,采购清单、联系方式与时间节点可直接在下方查阅。 成县陈院镇武家半山村、芦沟村、城关镇北山村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公告要点

省份
甘肃 兰州
投标截止时间
2026-11-11 11:00 还有 3 天截止
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县慧泽水务有限公司):雷**
查看公告原文 ▼

正文内容:成县陈院镇武家半山村、芦沟村、城关镇北山村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采购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成县陈院镇武家半山村、芦沟村、城关镇北山村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2、采购方式: 邀请

3、采购单位: 成县慧泽水务有限公司

4、采购单位地址: 成县

二、标段概况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采购类别 标段概算(元)

成县陈院镇武家半山村、芦沟村、城关镇北山村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工程001 001 施工 698800.0000

三、询比规则

1. 询比时间: 2026-11-10 11:30:00 —— 2026-11-11 11:30:00

四、资格条件

【成县陈院镇武家半山村、芦沟村、城关镇北山村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工程001】:

资格名称:投标人资格

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

近3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

3、投标人须提供自本公告之日起“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查询结果;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各投标人自行在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技术要求

【成县陈院镇武家半山村、芦沟村、城关镇北山村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工程001】:

技术名称: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六、异常低价审查标准

无

七、注册须知

凡是拟参与阳光交易系统(省级平台)交易活动的投标人需先在相应平台 ***** 注册后方可投标

八、投标登记、资格技术审核时间

投标登记时间:2026-11-06 11:00:00 至 2026-11-10 11:00:00

资格技术审核截止时间:2026-11-10 11:30:00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采购公告在 ***** 上发布。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

联系人:雷**

联系电话:184******12

附件:

*****

*****

成县陈院镇武家半山村、芦沟村、城

关镇北山村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人:成**

2026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投标

5.开标

6.评标

7.合同授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纪律和监督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2.评审标准

3.评标程序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招标公告

成县陈院镇武家半山村、芦沟村、城关镇北山村

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成县陈院镇武家半山村、芦沟村、城关镇北山村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已由成县水务局以成水发〔2026〕131号批复实施,建设资金来源为东西协作资金,资金已到位,招标人为成县慧泽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建设地点:城关镇北山村、枣儿沟村、陇南机场,陈院镇芦沟村、武家半山社等2个乡镇4个村社。

2、计划工期:60日历天

3、项目概述:工程维修水厂大门1处(拆除恢复院面25㎡、拆除恢复重建门楼1座、新建雨水井1座、dn200PE排水管6m),更换供水管道4715m,其中:1.6MPadn160PE管810m、1.6MPadn90PE管410m、1.6MPadn75PE管75m、1.6MPadn63PE管960m

1.6MPadn50PE管50m、1.6MPadn32PE管760m、1.6MPadn25PE管1100m,更换智能水表65块、更换电磁闸阀1个、进排气阀1个、闸阀1个,建闸阀井26座,安装500L加药罐1个、智能定量自落式投药计量泵1台。

(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4、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

3、投标人须提供自本公告之日起“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查询结果;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各投标人自行在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在本平台下载招标资料,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纸请在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自行下载领取。

五、报名及资格证明文件上传

请参与投标者于2026年11月6日11时00分到2026年11月10日11时00分登录“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陇南市)”,网上报名完成后,并根据系统程序提示上传相应资格审核文件和技术审核文件(PDF格式加盖电子印章)

六、报价时限及要求

1.通过资质审核竞价程序的投标人须在2026年11月10日11时30分至2026年11月11日11时30分期间提交报价,过时无效。

2.本次竞价各投标人仅限一轮报价,投标人提交报价时认真核算报价金额,不得高于项目预算金额。

3.竞价方式: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项目最高限价进行报价,所报价格必须低于招标方最高限价。

注: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提交报价金额,投标人应对报价及竞价负责。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雷**

电话:184******12

成县慧泽水务有限公司

2026年11月6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成县慧泽水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雷**:184******12 1.1.4 项目名称 成县陈院镇武家半山村、芦沟村、城关镇北山村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1.1.5 项目建设地点 城关镇北山村、枣儿沟村、陇南机场,陈院镇芦沟村、武家半山社等2个乡镇4个村社 1.1.6 现场管理机构 / 1.1.7 设计人 / 1.1.8 监理人 / 1.1.9 代建机构 / 1.2.1 资金来源 东西协作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所有工程 1.3.2 计划工期 计划

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1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1月14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要求: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以提供的2022年-2024年或2023年-2025年三个年度的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若成立不足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一年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类似项目:近5年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信誉要求:近3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项目经理资格: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资格:须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 称。

其他: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应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C证);

拟派驻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注册在职人员;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能力。

信用查询:须提供自本公告之日起“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查询结果;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各投标人自行在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3 投标截止时间 2026年11月11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3.2.3 最高投标限价 698800.00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起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根据《关于转发的通知》(陇发改法规〔2023〕110号)文件精神,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7.3 签字和盖章要求 必须合法有效 3.7.4 投标文件份数 纸质版一正一副 4.2.2 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成县慧泽水务有限公司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6.1.1 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 7.3.1 履约担保 该项目不予缴纳履约保证金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近5年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10.2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在“信用中国”网站(*****;

(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投标人需提供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次招标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不含税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根据投标人须知1.9条执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3.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6备选投标方案

本次招标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造价师执业印章。

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不适用)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

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地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逆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设有最低限价的,公布最低限价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无。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家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于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1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十、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10.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

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

件,作如下澄清: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四:

编号:

(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送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

件问题,(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月日,(文件名称及编号),共(页码总数)

(条款总数):

……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确认函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表五: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工期 投标总价(万元) 是否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备注 1 2 3 4 5 .. .... ..... .... .... ....

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

年月日

附表六:

中标通知书

编号: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

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详细地点)

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七:

编号: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

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章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

附件一: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

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

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 澄清如下: 1、……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通用合同条款

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

相关招标公告

数据说明:本页为公告摘要,由第三方数据服务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政府公开渠道聚合同步,原始公告请以官方平台为准。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对比栏 (0/3)
开始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