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3600-1994 船用平衡阀技术条件
技术信息
- 备案号
- 0010-1995
标准详细内容整理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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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公开法规与本标准题录整理,供采购与工程人员参考。
《 船用平衡阀技术条件》CB 3600-1994属于行标,目前已被官方废止。适用于 船用平衡阀技术条…相关产品/领域。标准题录与状态以官方平台公开信息为准。
必须执行。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标准代号不带"/T"),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CB 3600-1994《 船用平衡阀技术条件》已废止,不再作为法定供货、验收的执行依据。目前官方未公布公开的现行替代版本,新项目请检索并使用现行有效标准。
不需要单纯因为标准废止强制更换。遵循标准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老设备老标准),只要设备满足现行强制性安全底线,可继续使用。
不能。新项目、技改、新采购设备,不能将CB 3600-1994作为执行与验收依据,应检索并采用现行有效标准。
可以作为技术资料参考;但不能作为执行标准号写在合格证、技术协议、竣工文件的执行标准栏。如需备注,可注明"性能参考原CB 3600-1994"。
不是。标准废止≠设备淘汰。CB 3600-1994只是标准文件失效,对应的该设备不在国家淘汰装备目录内。
标准废止以官方公告为准。公告发布前已签订合同且尚未完工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新签项目应使用现行有效标准。
强制性国标废止后,新项目绝对不能再选用,废止后不再作为强制性执行依据;推荐性标准本身无强制效力,废止仅代表不再维护。CB 3600-1994属于强制性标准,废止影响更大。
一般按项目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若无约定,应结合工程验收节点,优先采用验收时现行有效标准。
仅更换易损件,阀体本体不变,可维持原有设备;若更换阀体本体,则新阀体必须按现行有效标准供货验收,不能采用CB 3600-1994。
代替:新版标准取代旧版标准;废止:旧标准不再有效,不再维护;复审继续有效:标准仍维持现行有效,无需修订或废止。CB 3600-1994属于已废止标准。
需要。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定约束力,不以合同是否约定为前提。只要属于该标准适用范围,就必须满足。
"应"属于强制要求,必须遵守;"宜"为推荐性导向;"可"为可选。规范性附录内容同样属于强制要求,资料性附录不强制。
不是。强制性标准只规定最低安全、基本性能底线。满足强标仅代表达到法定最低要求;更高的性能指标,需要依靠合同、推荐性标准约定。
点击查看《CB 3600-1994》官方题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std.samr.gov.cn)查询该标准的官方题录(标准名称、状态、发布与实施日期等)。本平台仅整理标准题录与公开解读,不代替官方文本;具体执行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本标准的官方信息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std.samr.gov.cn,标准题录),原文链接待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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