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5.17-2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7部分:减压阀
技术信息
- 技术归口单位
-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固定灭火系统分会
- CCS分类号
- C84
- ICS分类号
- 13.220.20
- 起草单位
-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佛山市南海永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山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泰科流体控制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罗宗军、白殿涛、李毅、刘连喜、王舒艳、田立伟、陈键
标准详细内容整理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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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公开法规与本标准题录整理,供采购与工程人员参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7部分:减压阀》GB 5135.17-2011属于国标,目前为现行有效状态。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7部分:减压阀相关产品/领域。标准题录与状态以官方平台公开信息为准。
必须执行。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标准代号不带"/T"),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新版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日期之后,新设计、新采购、新开工项目执行新版;实施日期前已签订合同、在实施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不能低于强制性安全底线。
需要。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定约束力,不以合同是否约定为前提。只要属于该标准适用范围,就必须满足。
"应"属于强制要求,必须遵守;"宜"为推荐性导向;"可"为可选。规范性附录内容同样属于强制要求,资料性附录不强制。
优先遵循更严格的安全底线;如存在矛盾,向标准归口单位、监管部门咨询确认。一般原则:专项强制性标准优先于通用强制性标准。
不需要。强制性标准只约束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场景,不在适用范围内的对象不受这份标准约束,但仍要遵守其他适用的强制性法规、标准。
技改、重大维修属于新建改造活动,改造相关部分应执行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版本;单纯小修、更换易损件,不改变设备主体,一般不强制升级。
不是。强制性标准只规定最低安全、基本性能底线。满足强标仅代表达到法定最低要求;更高的性能指标,需要依靠合同、推荐性标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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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官方来源(可点击查阅标准题录):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GB 5135.1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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